印发稿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内容摘要:
全评估 工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 南水北调办 和 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 和专项工作 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 补偿 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 其他 专项验收。 专项验 收 根据情况一般应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完成。 项目法人 (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 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时,验收申请报告应 对 专项验收 情况进行说明。 项目法人 ( 或 项目管理单位) 申请专项验收时, 应 将有关申请文件同时抄 报 南水 北调办。 专项验收 应 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验收有关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执行 南水北调办、 国家 及行业有关 规定。 专项工程验收鉴定 书 等验收成果性文件由 参加 验收人员签字 并加盖主持 验收 单位公章。 验收成果性文 件由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通过后 30个工作日内报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 备案。 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项目法人 应 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 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时,项目法人应 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项目法人 应 选择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安全评估工作。 项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南水北调办 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估导 12 则》。 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一般规定 设计单元工程 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 且 通过 所有 施工合同验收后 , 项目法人应及时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即《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 其中,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 中委托地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 申请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应组织 进行 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 相关 验收程序、工作内容和成果性文件格式等 要求 参照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执行。 验收 完成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应将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南水北调办,同时抄送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 调办。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 具备 完工(竣工)验收 条件时,项目法人应 向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 递交 完工(竣工) 验收 申请报告 ,其 格式见附录 11。 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自收到完工(竣工) 验收 申请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 同意进行 完工(竣工)验收。 按期进行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有困难时,项目法人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 向南水北调办 提出延期 完工 ( 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报告应分析造成工程延期 完工 (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以及建议延长日期等。 完工 (竣工) 验收可分两阶段进行,即先进行 技术性 初步验收,再进行 完工 (竣工)验收。 技术复杂的工程应组织 技术性 初步验收。 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 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组织 技术性 初步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 完工 (竣工) 验收会 15 个工作日前将附录 2 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 1 套。 完工 (竣工) 验收主要工作报告 编写大纲见附 录 12,报告格式见附录13。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由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负责。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 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13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时,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单位 以及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 、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 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完工 (竣工) 验收的依据是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等。 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全面负责 完工 (竣工) 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参建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应向验收委员会汇报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技术性 初步验收 技术性 初步验收由 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 位主持。 需要委托时, 验收主持单位 应下达委托文件并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技术性 初步验收由 完工 (竣工) 验收 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工作组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分设若干专业组按专业进行工程 技术性 检查。 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可以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性检查工作。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专家组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 承担技术性检查的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应提出技术性检查报告。 技 术性检查 报告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技术性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 3 完工 (竣工) 验收所需要的 验收资料、 主要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 技术性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检查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设计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 4 检查验收的工程是否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内; 14 5 检查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 6 检查未完工程是否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7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技术性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 通过施工合同验收的 工程在 试运行或管理过程 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检查验收安全评估情况, 对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6 检查工程 验收 资料的整理情况; 7 可以根据工程检查的需要,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 完工(竣工)验收 的建议日期; 9 起草 “设 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初稿。 技术性 初步验收会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主持,会议的工作程序主要是 : 1 召开预备会,确定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 技术性 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 监理、设计、施工、 质量检测、安全评估、 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 观 看工程声像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 及验收资料 ,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 技术性 初步验 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以及工程技术性检查报告等,讨论并 通过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提出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初稿 ) ”。 5 召开大会。 1)宣读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15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上签字。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其 格式见附录 14。 自报告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的份数,应满足 验收主持单位、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 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 单位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需份数 的需要。 报告 正本 暂由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保存,待 完工 (竣工) 验收后, 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 分送各有关单位。 完工 (竣工) 验收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建设资金 已经全部到位; 2 工程 项目全部完成 ; 3 施工合同验收已经完成,且项目法人 (或项目管理单位) 已经组织完成项目质量评定, 工程 达到合格标准。 其中,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设计单元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已经完成 ; 4 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 5 有关 专项验收已经 完成 ; 6 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 7 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在 完工 (竣工) 验收前 应提交和备查的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 完工 (竣工) 技术性 初步验收确定的在 完工 (竣工) 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已经完成 ; 10 国家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当第 条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 完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后可以进行 完工 (竣工) 验收 : 1 个别工程项目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项目法人已经留足该工程 项目的投资,并对建设 做出 妥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 , 项目法人已经对尾工的完成 做出 具体安排; 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尚未完成,但已经有落实的完成计划和明确的 16 专门实施机构。 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已经完成。 4 非项目法人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专项验收尚未完成。 完工 (竣工)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审查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和 技术性初步 验收工作组 “技术性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2 检查工程建设和 管理 情况 ; 3 检查工程 决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4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情况及要求的验收安全评估; 5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 6 鉴定工程质量; 7 讨论并通过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完工 (竣工) 验收会由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完工 (竣工) 验收会主要工作程序是: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 完工 (竣工) 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 “技术性 初步验 收工作报告 ”; 5) 听取专项验收情况及验收安全评估情况介绍; 6) 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7) 观看 工程声像资料。 3 检查工程 及验收资料。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5 召开大会。 1)宣读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 2)验收委员会委员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上签字; 17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上签字。 完工 (竣工) 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其 格式见附录 15。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是 设计单元 工程具备移交条件 的 标志。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完工 (竣工) 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根据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结论应定为合格。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 可以 依据有关 施工 质量 检验与 评定 规程 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奖的申报。 “设计单元工程完工 (竣工) 验收 鉴定书 ”份数, 按完工 (竣工) 验收主持单位 、验收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法人 和工程参建单位 各 1 份 以及归档所 需要 份数确定。 工程质量抽检 工程 完工(竣工)验收 前以及验收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实物质量与验收资料明显不相符合、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必要的检测才可以确定时,验收主持单位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对工程做进一步必要的抽检。 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不合格工程发生的抽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 需要 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的, 应 由南水北调办委托 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 国家 计量 认 证,不得与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 监理、 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 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下属单位。 根据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并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工程 质量 检测 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抽检,及时提出质量抽检报告并对有关结论负责。 项目法人应自收 到 质量 抽检报告 10 个。印发稿11-28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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