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讲述内容摘要:

官委任的法官 带 领 全职 成 员,聆讯针 对证监会 就 中介人的注 册 及 若 干 其它事 项 所作的 决 定而提出的上 诉。 _ 仲裁小组 将根据 证监会 按 照 《证券及期 货条例》第 118条的规定制定的规则 正 式成立。 仲 裁小组 将从成员中委任 一 名仲 裁人,以 根据 《证券及期货( 杠杆式 外汇交易)( 仲 裁)规则》 聆讯争 议。 _ 程序复核委员会 为 独立 实 体 , 由 香港 特 别行政区行政 长 官委任, 目 的是对证监会的运作程序进行 复 核 及 11 监察。 该 委员会须向 财 政司司 长 汇 报 , 并 对证监会提出 改 进 建议。 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企业融资部: _ 监管公 众 公司的收 购 及 合并 以及股 份回购 事 宜 ; _ 执 行 适 用 于 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_ 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 活 动; _ 检 讨《上市规则》及提出 修订建议 ; _ 复 核 非上市 发 行人 按 公司法规 申 请 核 准的 发 行章程,以及 批 出 涉 及上市及非上市 发 行人 刊 发 的 招 股章程的 豁 免 ;及 _ 执 行《证券及期货条例》 下 的 双 重 存 盘 制度, 从 而提 升 上市公司信 息 披露 的 素质。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设有三个科:发牌科、中介团体监察科及投资产品科。 发牌科处理与公司及个人有关的所有发牌事宜,并: _ 就取 得及保 留牌照 设立适 当人 选 及 胜 任能力规定; _ 透 过 周 年 申 报表 监察持 牌 人; _ 为持 牌 人 设 定持 续 专业 培训 标 准;及 _ 支持 学术评 审 咨询 委员会的工作。 中介团体监察科: _ 利 用以 风 险为本的制度( 一 种集中 于高风 险持 牌 法 团 的 目标 系 统 )、定期 编 制 财 务 申 报表 及 视 察 探访 等作为监 控 工具,为中介人 设立 及 强 制 执 行有关 操 守 、 内 部监 控 及资金 水平 的最 低标 准。 投资产品科: _ 透 过以 下 方 式 监管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 体 投资产品的公 众推销 事 宜 : − 设立 及 按 规 执 行有关 授 权上述产品以及 推销 这些产品的 标 准及要求; − 为认可 计划 的信托人及保管人制定 指 引;及 − 监察及审 批广告。 市场监察部: _ 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的 操 守 、运作及 内 部系 统 ; _ 强 化 市场基 础建设 ; _ 监察 和 监督投资 者 赔偿 有 限 公司的 活 动;及 _ 确保市场 一 般 会有 效 运作及 不 会 给 市场的参与者 带 来风 险,亦 不 会有 损 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 形象。 法规执行部: _ 监察市场, 侦查 市场 失 当行为; _ 遏 止 及 调查 市场 不良 行为,以及惩处 或检 控那 些负责人员,包括未获 发 牌 的人 士 ; _ 向 财 政司司 长或 律政司司 长 汇 报 可 疑 的 内 幕 交易及其它 失 当行为;及 _ 当 怀疑 董事、 高 级人员 或 大股 东 涉 及 不 规 范 行为 时 ,审 查 上市公司的 帐 册 及 记录。 12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证监会可能会对 涉 嫌违 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 附属 法例、 守 则 及 指 引的行为进行 查询 或 调查 : _ 根据 法律, 违 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 附属 法例 即属 违 法, 并将由 证监会进行 调查 及 采取执 法行动。 证监会可 将 严 重 的 案 件 提交 予警 务处的 商 业 罪案调查科 或 廉 政公 署 等 执 法机构,以进行 调查 或采取 行动。 _ 证监会 也 可向法 庭申 请 禁 制 令 , 禁止 任何人 士 处 置 其资产, 或禁止 继续 经 营其全部 或 部分业务, 惟 证监会必须证明 在该 案 件 中 发 出 该 指 令 是 符 合 公 众 利 益的。 _ 务请注意,因市场 失 当行为而 蒙 受 损失 的人 士 可 透 过法 院 向 违 规者提出 民 事 诉讼 ,以 争 取 赔偿。 《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市场 失 当行为审裁处的裁 决在 私 人 民 事 诉讼 中 可获 接纳 为证 据。 _ 守 则及 指 引 并不 具备法律 效 力,故 在 法律上 不 可 强 制 执 行。 证监会可引用 总 体 原则( 即 持 牌 人如 违 反 守则及 指 引 或 会 被 人 质 疑 其是 否 适宜 继续 担当持 牌 人)惩处 违 反这些 守 则及 指 引的持 牌 人。 _ 证监会有权 私 下或 公 开 谴 责、罚款及 暂 时 吊 销或 撤 销 牌照。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及结算所有权对参与者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权力以往与证监会的权力相似,但自从证监会接管对中介人的主要监督职能以来,权力范围更为有限,目前主要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证监会、交易所及结算所已各 自就使其纪律处分规则生效及强制执行其纪律处分规则设定有关条件、过程及程序。 上述机构均设有上诉程序,使因纪律行动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得以向就此目的而设立的独立机构寻求赔偿 —— 例如,就证监会持牌人而言,可向证券及期货上诉审裁处上诉。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本章已多处温习过证监会与政府各部门及本地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 本节将讨论证监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及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亦将初步探讨证监会在甚么情况下向第三者披露资料。 证 监会披露资料 证监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向若干人士及组织披露机密资料,惟有关披露须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 读者可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78条,以了解有关证监会可向哪些人士披露资料的详情(考生毋须强记获准接受资料披露的所有人士)。 证监会亦可向一般涉及金融服务的境外主管当局或监管机构提供资料,这些机构须全面遵守保密条文。 证监会在披露资料后,会在宪报上公布接受资料机构的名称。 此外,证监会已与约 38间境外监管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 内容涉及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提供相互支持。 这些谅解备忘录亦规定,须共同对具有跨境联系的金融集团进行调查及复核。 国际证监会组织 证监会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跃成员。 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负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持公平、有效率及稳健的市场。 国际证监会组织共有约 110名成员,证监会不仅是该组织成员,还是颇具影响的技术委员会的小组成员之一。 温习问题: 问题 6: 为 甚么 证监会董事会 内 有 执 行董事及非 执 行董事。 13 问题 7: 证监会 属下 哪 一 科 负责 设 定持 续 专业 培训 的要求。 问 题 8: 甚么 是国际证监会组织。 问题 9: 试 述 在甚么情况下 ,证监会可向第 三 者 披露 机 密 资 料。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组织及架构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 2020年 3月 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及 3间有联系的结算所(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 (在本温习手册中,这些公司 统称为香港交易所集团,或在适当时使用全称。 ) 以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及现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9条,联交所及 期交所为认可交易所,可分别 在 香港 经 营股 票 及期货市场。 上述 3间 结算所 乃 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7条(其 内容 反映原有的《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获得认可。 香港交易所负责确保分别在或透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能够在有秩序及公平的市场交易。 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须确保风险以 审慎方式管理、符合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投资公众的利益)而行事,以及确保在公众利益与任何其它利益产生冲突时,以公众的利益为大前题。 联交所亦负责执行上市规则(见第 7章)。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是由政府委任的董事(占大部分)及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互选主席及委任行政总裁。 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其规则及有关修订、核准其收取的费用及实施并执行相关的适用法例。 证监会亦会定期检讨这些活动。 除与商业风险管理及强制执行各自的上市、买卖、结算及交收规则有关的事 宜外,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概不负责前线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审慎及操守行为。 这些职能由证监会执行。 温习问题: 问题 10: 甚么 是认可交易所 控 制人。 由 谁 任 命呢。 问题 11: 试 述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 之间 的基本关系。 问题 12: 香港 3间 结算所 之间 有 甚么 区别。 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投资者可大致分为散户、专业及机构投资者。 这些投资者可能亦同时是公司股东。 散户投资者通常为个人或小型企业及公司,其交易额通常较小且甚少投资,即以交易额及交易次数决定是否属于散户投资者。 从监管角度 而言,这些投资者由于较缺乏经验,因此需要监管制度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高资产净值个人通常被视为特殊类别。 这些人士通常由私人银行提供服务。 这些银行在接受这些客户前,会设定资产水平下限。 各个高资产净值个人的投资经验有所不同,故他们要求的保障程度未必相同。 因此,证监会可根据特定的条件(见第 ),确认若干高资产净值个人为专业投资者。 与为本身进行投资的散户投资者相反,机构投资者通常指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 机构投资者包括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及基金经理。 专业投资者通常指在进行投资及投资决策上具备丰富经验的人士。 这些投资者包括所有上述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亦会确认一些符合某财富标准的持牌人士的客户为专业投资者。 例如,拥有至少 800万港元投资组合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及拥有最少 4,000万港元资产总额的高资产净值公司,惟该持牌人士须信纳 14 这些人士拥有必需的经验及知识。 在证监会的《操守准则》下,专业投资者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投资者同等的监管保障。 中介人乃向委托人及投资者提供产品及服务。 中介人包括证券商、期货交易商、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财务顾问、资产及基金经理 、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认可财务机构、金融顾问及策划人、保险经纪及代理、信托人及保管人等。 委托人犹如批发商,主要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 委托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等。 须注意,某些群体可能属于一个以上类别,须视乎其活动的范畴而定。 因此,上述中介人有时可能以委托人的身分行事,而委托人可能以代理的身分行事。 最后一组人士可大致归类为向其它类别提供专业支持的人士。 这些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经 分析员,以及各类熟悉财经事务的专家。 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相当倚赖律师及会计师的工作。 所有财经规例均以主体及附属法例、规例、法规及指引为基础,而这些主体及附属法例、规例、法规及指引均须由参与各方的代表律师诠释。 合资格律师通常为某监管机构的专业成员,务必遵守有关机构所定下的道德守则。 会计师在各个商业组织中均担当重要的角色,通常负责保存适当的交易及资产记录(包括款项及证券)。 会计师如属某受监管专业机构的成员,则务必遵守有关机构所定下的道德守则。 公众公司的核数师有特殊的职责,负责独 立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已「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作出报告。 核数师均为专业人士,对股东及其它相关团体(这些人士倚赖载有其「真实而公平」报告的财务报表)负有特殊责任。 须注意,公司董事须对公司的帐目负责。 董事负责厘定应采取的会计政策并提供资料,以便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核数师如不同意董事处理任何财务项目的方式,则有权于其核数报告中表达不同或保留意见。 精算师的工作类似独立专家的工作,深受保险业,以及在社会上及经济上举足轻重的退休金及养老金行业所倚重。 精通不 同范畴的估值师负责估算公司的资产及资产净值,金融市场参与者亦倚赖其工作。 财经分析员的职责为研究市场、公司、证券及其它金融投资。 财经分析员亦称为研究分析员或证券分析员,可能隶属于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等专业协会。 上述例子说明有关专业人士于当今复杂的金融市场中所担当的特定角色。 概要 本章 探 讨了香港 特 别行政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可供香港投资者 使 用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以及证券期货业监管制度的 发展 史 , 并且 讨论了香港 不同 的金融监管机构。 在 转 授 对证券期货业的 日常 监管工作 予 专业监管机构方 面 ,香 港 特 区行政 长 官及 财 政司司 长均 有 总 体干预 权。 本章简要 列 出了与证监会及其相应监管机构的职能, 并 探索彼 此之间 的联系。 此 外,本章 也 详 述了监管机构 之间 为 避 免 出现监管 重 叠 、监管 漏洞 ,以及为促进相互支持而产生的各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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