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行专家组研究确定 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报农牧厅公示批准。 同一功能研究室的 研究(员 )岗位 由不同单位人员组成。 (二)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依托单位可通过 涉农院校、 各 市 州县科研单位、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提出申请 及 各产业执行专家组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再由所在地方 农业 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牧厅公示批准。 基地主任 岗位由各产业执行专家组从 涉农院校 和 各市 州县科研 单位、农业局(畜牧局、农牧局)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产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人员中提名,再由所在地方 农业 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牧厅公示批准。 在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 ,由 产业 示范培训基地 技术员 由试验站 主任 提出建议名单, 经 相关产业执行专家组研究 后 ,报农牧厅公示批准。 9 (三)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由农产品主产区所在 县 乡镇 农技推广机构 、 涉农类职业学校(含农广校)、 农村专业合作社 提出 申请 , 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进行 评议, 再 经 执行 专家组 公示批准 ,报省农牧厅备案。 农技推广员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主任及 农技推广员 岗位 由 县 乡 ( 镇 ) 农技推广机构、涉农类职业学校(含农广校)、 农村专业合作社提名, 经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评议 、 农业局(畜牧 局、农牧局) 确认 、 执行专 家组公示批准 后 ,报省农牧厅备案。 (四)示范户 从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水平及技术水平较高,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有一定文化基础和经济条件,善于经营,思想观念先进、超前,对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有兴趣并能带头使用的农户中选择科技示范户。 示范户由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报产业示范培训基地备案。 七 、 运行 机制 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实行“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一)任务的确定 由 各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的 首席专家 组织本体系 内 人员,深入 调查研究,全面征集主产区政府部门、推广 机构 、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学术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示范户 提出的需要解决的产业技术问题,经执行专家组研究分析和讨论梳理后,提出本产业技术体系未来五年基本研发、试验示范 和推广 的内容和任务目标,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由 管理咨询委员会 审议后, 报 省 农牧厅 审批下达。 (二)任务的执行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和 首席专家 根据审批下达的五年研发 、 试验示范 和推广 任务规划,制定本体系五年研发 、 试验示范 和推广 任务分解方案,经 10 执行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本体系的每个 功能实验室 和每个 研究 (员)岗位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和基地主任岗位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向 基地技术员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和 农技推广员 分解落实一定的 技术成果 推广任务。 然后 由上到下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 ,逐级由下向上签订任务保证书。 如涉及到依托单位的,也要签订相应的任务委托协议书 和任务保证书。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 首席专家 和 功能实验室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示范户 根据任务委托协议开展相关研发 、 试验 、 示范 和推广 工作,并通过共同的目标任务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 在执行过程中,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立项 建议,促使相关基础研究 成果 与体系内的研究相互衔接。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的 农技推广员 收集、分析和整理生产实际问题、技术需求和疫情、灾情等动态信息,及时反馈到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经会诊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后,上报 省 有关部门。 (三)绩效考核 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内部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 绩效考评制度 ,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在首席专家任职期限内,由监督评估委员会根据考核指标,对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和首席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 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 考核结果,对未完成任务指标或完成不好的,提出整改要求。 功能研究室和研究室主任及 研究(员)岗位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和 主任 ,每年度由首席专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内容指标 进行 考核,将考核结果报 管理咨询委员 会 办公室。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技术员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员 , 每年由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主任 根据任务 委托协议内容指标进行考核,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技术员 考核结果报 管理咨询委员 会办公室,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员 考核结果 抄报 执行专家组 ,抄送当地农牧局。 以各产业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为考核核心指标,每五年对各产业技术体系进行一次 综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综合考 11 核优秀的,予以奖励,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调整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和首席专家 、功能研究室和研究室主任及 研究(员)岗位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主任 和 技术员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员 的相关 资格。 八、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 我省在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中自行研发 形成的知识产权归 我省 所有, 我省 授予 研发 依托单位。 研发 依托单位可依法协商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 我省 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收集整理的国内 外技术发展动态信息、技术经济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生产贸易信息等向社会、企业和个人免费提供,实现开放共享。 九、培训 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核心,最终目标是要将现代科技要素植入农村、农民。 因此, 在 产业技术 体系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 体系内所有被聘人员 工作能力的培训,加强对农牧民素质提升的培训。 体系内所有被聘人员,应 积极参加国家体系 组织的培训及 省内体系开展的相关培训,被聘人员所在原单位应积极配合。 首席专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及研究员 培训工作的依托单位 为 青海大学 ,培训专家来自于国家 产业体系 的 首席科学家和科研人员 以及 青海大学、 省农科所、牧研所、推广总站 等的科研、推广、教育人员。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主任 和 技术员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和农技推广员培训工作的依托单位为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专家由来自于省级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首席专家、功能研究室主任和研究员,省畜牧总站、兽医总站、 市州农科所、牧研所、推广站及 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等的科研、推广、教育人员 组成。 示范户、农牧民的培训依托单位是农技推广服务中心所在县的农业局(畜牧局、农牧局),培训专家由农业局(畜牧局、农牧局)、县农技推广站、产业示范培 训基地主任和技术员组成。 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过程中,各级 科研、教育、推广机构要密切 12 配合, 相互协作,积极 开展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和培训等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加快成果的转化应用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推动 我省 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十 、保障措施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 是在现有体制下 , 探索建立以科技支撑产业发展长效机制的新路子 , 是提升 我省农业科技 创新能力、 提高农产品核心竞争力的 重要举措 , 需要 省各相关部门和州县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在资金、人员、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切实 保障。 (一)资金保障 现代农业 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资金,存量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 省农牧厅、财政厅积极争取国家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并根据省级财力和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试点进展情况,给予资金扶持,用于体系建设的基本研发费 、急需的实验设备购置费 和 基本的 仪器设备购置费 、试验示范费 、推广费补助。 基本建设支出费、体系内人员经费等由 原有 渠道解决。 (二)人员保障 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体系中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党政关系、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有充足的科研时间,提供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为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便利条 件。 省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 或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单位) 制定经费和物质支持保障的相关配套政策。 体系内全部岗位和人 员实行五年聘任制,在被聘期间,在 原单位 的岗位和职责 保持不变 , 继续 承担 原单位 相关工作任务, 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如未续聘,其工作岗位及人事关系等仍由所在单位按相关制度管理。 所有聘任人员均需保证优先完成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所承担的科研、试验示范、培训 和推广 任务, 如 需承担其它任务 时 ,首席 专 家需报管理咨询委员会批准,功能研究室主任和 研究(员)岗位 人员、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主任 需经首席专家同意后上报管理咨询委员 会批准 ,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技术员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农技推广人员需经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主任 批准。 被聘用 人员应自觉接受体系内相关制度的管理,享受体系内相关 13 政策,保证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产生的技术成果优先交给体系及相关试验示范与推广应用部门使用。 (三)设施保障 我省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根据省情,依托 现有农业科研 教学机构 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产业示范基地及龙头企业的 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 各建设依托单位须保证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功能研究室和 产业示范培训基地 、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 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和 试验示范用地(或设施);保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四)制度保障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应逐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建设。 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体系内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体系,优化体系内相关人力资源的聘用、保持、发展、评价与调整等工作。 通过绩效考评制度建设,建立更加合理的体系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 通过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共享、利益分担的机制。 通过公共服务制度建设, 实现信息和技术开放共享,做好体系建设的动态监控管理。 14 附件 1 青海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青海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产业技术转移中心是 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一个综合机构。 第三条 职责 主要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有关研发任务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等活动,开展省内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 术研究。 监管、指导功能研究室、产业示范、培训可基地的运行。 第四条 遴选、考核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 ,农牧厅确定。 第二 章 遴选方式 第五条 遴选原则 根据青海省优势或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遴选条件 (一)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在省内现有的科研机构和教育机构中择优产生,在省内本领域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 不作为法人单位; (二)建设依托单位须具备较好的研究基础条件,并承担过与本产业相关的重大科研项目任务; (三)依托单位须具备综合能力较强的创新团队、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和省内本领域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功能专家的办公条件和实验室条件建设、仪器设备使用; 15 (五)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承诺保证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和后勤保障,保证人员的科研时间,配备必要的研究辅助人员,保证产业技术团队各执行层级在业务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开展科研活动。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由首席专家负责提名; (二) 执行专家组 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并评议 ; (三)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后 由农牧厅确定 ; (四)挂牌,并与 首席专家 签订任务委托协议书 和任务书。 第 三 章 审 批 由首席专家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评议、公示后,由农牧厅确定。 第四 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在功能研究室的协议期,由 由监督评估委员会 根据任务委托协议书 和任务书 ,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和五年期满后的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理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或予以中止协议处理。 (二)考核程序 首席专家向监督评估委员会提交关于产业技术转移中心的综合评估报告; 监督评估委员会听取首席专家对产业技术转移中心 的工作报告; 监督评估委员会按照首席专家签定的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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