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商务区滨河东、西路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单位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单位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进行修正的,应符合下列原则: 、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资格标原件与资格标复印件不一致时,以资格标原件为准。 ,以大写金额为准;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其投标无效,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 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打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人不足 3个,或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个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在此情况下本次招标即终止,招标人及投标人等各方当事人均对本次招标 21 活动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责任。 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退还。 ,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单位将选择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并列第一时,以方案得分高的作为中标单位。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 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 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3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提供实质性证据至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单位于 7 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青岛市黄岛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30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 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报青岛市黄岛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何第三方泄露。 23 三、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 : 青岛西海岸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 承担 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商务区滨河东、西路市政配套工程 设计,工程地点为 青岛西海岸新区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柏果树河东、西两侧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国家强制性规范、相关国家 规范(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补充协议及各种合同附件; 、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4 中标通知书; 发包人书面要求。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等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浮动幅度值 % 估算设计费 (万元) 层数 建筑面积( m2) 可行性研究报告 方案 初步 设计 施工 图 后续服务 竣工图编制 1 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商务区滨河东、西路市政配套工程 / / √ √ √ √ / 约25364 说明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随着设计需要,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 满足设计需要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15 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报告送审稿 6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1份; 初步设计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复后 15 天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6 份以及相应的电子版一份; 、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各设计文件、概算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报告最终稿各 6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 8 份以及相应的电子版一份; ,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考资料、施工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第七条 设计费支付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 万元,本项目中标单位投 25 标书所报的 设计费浮动值固定,结算时不予调整。 设计费依据最终审计工程总额,依照取费系数按实结算。 支付方式 本项目设计费分四次支付: 第一次:施工图经审图办审查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的 50%; 第二次:现场施工图交底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的 80%; 第三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10 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结算额的 95%。 第四次:留设计费结算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 10日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无息退还。 、支票形式支付设计费,设计人需向发包人在拨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设计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八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 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 26 误,或所提交资料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 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应尽力配合,发包人不支付赶工费。 提供必要的现场方便条件。 设计人责任 、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 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提交的所有电子版方案及图纸版权归发包人所有。 15 年。 ,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27 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同意对于在 提供服务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为发包人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予以保密。 非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或泄漏该信息。 设计人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发包人要求或合同终止后将所有因受委托而了解或获得的文件、资料或软件归还发包人,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彻底删除任何信息,不得继续使用或通过任何方式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信息。 如违反以上义务,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总额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和利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 计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设计人应按上款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始终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设计费总额 10%的违约金,并负责免费修改或补充。 如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或补充后的设计文件,仍应按本合同第 款的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并承担合同设计费总额 20%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延误部分工程设计费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支付发包人合同设计费总额 30%的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要求设计人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和利息、赔偿发包人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28 ,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交付 15 天以上的,发包人并有权终止本合同,要求设计 人在 3天内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利息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设计人不得将该项目转分包;否则,设计人应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终止该合同,要求设计人应在 3 天内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和转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否则,设计人应按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终止该合同,设计人应在 3天内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利息及损失赔偿金。 第十条 诉讼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设计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止。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 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 29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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