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内容摘要:

极组织本 项目部 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公司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任何 项目部 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部门) 3 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二条 2222222222222 公司及所属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均应参加公司和项目部 的安全检查,各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应检查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 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至少参加一次生产(施工)一线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2222222222222公司 安全检查应有安全生产专家或精通安全生产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 条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对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与上报 第十五 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