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玉龙投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 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 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会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 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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