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市加盟协议内容摘要: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1)甲方的产品由于生产 过程中卫生条件差而使合伙方蒙受损失; ( 2)甲方没能按指定时间将合伙连锁门店订购的产品送到指定地点,给合伙方的经营造成损失; ( 3)甲方违反了同一街道直径 _________米范围内只能设一家门店的双方协定。 11. 3 乙方或连锁门店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或连锁门店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 3)自行制作或使用许可商标 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 4)降低连锁门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 5)连锁门店不能如期足额交纳食品订购周转金; (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 7)不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管理等费用; 14 ( 8)私自改变食品价格和营业时间; ( 9)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2. 1 乙方或连锁门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 1)乙方或连锁门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 开始清算程序; ( 2)乙方或连锁门店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 3)乙方的连锁门店遭政府拆迁; ( 4)合伙方协议解散。 12. 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 1)乙方权益擅自转让他人; ( 2)乙方擅自改变连锁门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 3)乙方或连锁门店不遵守《手册》内容或连锁体系程序规范。 12. 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合伙连锁经营的,具有优先权,但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 2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重新续签 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合作关系即自行终止。 甲方的其他系列食品,乙方或连锁门店同样有优先连锁权。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5 13. 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 10 日注销连锁门店的登记。 13. 2 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 5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其他资料。 13. 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或连锁门店应立即停止连锁门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 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_______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条款的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 _______年,自 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 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17.附则 17. 1 乙方承诺连锁门店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 16 合同中有关乙方和连锁门店权利义务的规定。 17.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一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 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___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签 订 地 点 : _______________ 签 订 地 点 :_______________ 篇三:连锁加盟合同范本 篇一: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 “特许人 ”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17 以下称 “受许人 ”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 “”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 1条 宗旨 特许人依法拥有 “”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 “”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 1 所列产品、 服务)。 第 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 18 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 3条 授予的各项 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 “”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 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 “”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 1 )的权利; 第 4条 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 区 /县 /镇 作为 “”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 “”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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