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经批复的经 1- 2年建设后,由园区所在市(州、地)的科技主管部门参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预验收。 省科技厅主管处室和专家以观察员身份 参加市(州、地)组织的验收。 但不作验收组成员。 5 第十八条 经市(州、地)预验收的园区,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内容和目标、成效、措施等,准备验收和预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报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十九条 经省园区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园区,提交专家组进行考核评价。 专家组根据贵州省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报送的评价报告,逐项进行会议评价或现场核实考评,专家组成员在独立逐项打分基础上,写出总体评价意见并提出通过验收挂牌、推迟验收复评、取消园区称号的具体建议。 第二十条 经专家组评价通过验收的园区在报省协调指 导小组审定和省科技厅批准后,由省科技授予“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园区建设期间和挂牌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 12 月底前由市(州、地)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 挂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第一次复评不合格者,出示黄牌,限期整顿改进,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称号,并通报全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7 附 1: 编号 贵州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编制 年 月 日 8 填 写 说 明 一、 按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 编号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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