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书面报告内容摘要:

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所 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记账核算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 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 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二)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账簿、凭证保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资料的分析与利用 1) 题,为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方面和线索。 2) 预测企业未来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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