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人协议内容摘要:

合伙人可以退伙: 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普通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 4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的特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 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 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 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 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 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 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 即指操盘人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为 xxx,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 ***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 ***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由本协议三十六条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另行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 2)除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请自行根据证券投资的特点约定执行合伙人(操盘手)的权限 ) 【其他】 第三十条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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