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内容摘要:

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 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1 共 35 项第 18 项 序 号 18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 条 处罚种类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2 共 35 项第 19 项 序 号 19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19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3 共 35 项第 20 项 序 号 20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02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 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4 共 35 项第 21项 序 号 21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 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5 共 35 项第 22项 序 号 22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202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6 共 35 项第 23 项 序 号 23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执业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7 共 35 项第 24 项 序 号 24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 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8 共 35 项第 25项 序 号 25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5000 行 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29 共 35 项第 26项 序 号 26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 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 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30 共 35 项第 27项 序 号 27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7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 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 60日内依法向西充县人民政府或者南充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 向西充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西充县 人民政府法制办或 南充市司法局 投 诉。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31 共 35 项第 28 项 序 号 28 行政权力编码 008794490B02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处罚 实施主体 西充县司法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 1 警告 业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部门 西充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股 监督电话 08174203020 相对人 维权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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