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仲辉 朱磬 秦云 沈宗香 2020 年 7 月 2 日 武汉市某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武汉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的宗旨:使用先进的管理模式与营销技术,制定统一的产品营销通路和市场网络的发 展战略,扩大新产品总经销种类,独立完成经营产品的市场营销策划,建立完整的省、市级市场营销网络(包括酒店、旅游、超市、分销网络等),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营销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既有代理品牌、又有自产品牌的产品生产、经营格局,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知名度。 最终达到供方、公司、股东双方共盈的模式。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注册名称:武汉市某某营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大泉隆巷 6 号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饮料、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酒类、日用百货、 家用产品的批发零售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名称: 某某集团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 2 号。 某某集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革某南路 第五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 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转让出资额;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股东应当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经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 设立的武汉市鑫庆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以实物等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本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档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某某集团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一。 其中现金 元、固定资产 元 商品库存 元、其他 元。 某某集 团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四十九。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新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双方的名字以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证日期等。 第七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 1.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 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⑽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⑾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⑿ 修改公司章程。 : ⑴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1 次。 持有公司股东10%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⑶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⑷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不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⑸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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