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规划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内容摘要:

举报电 话 073125219788;随 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 民群众对本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不廉洁及腐败等不良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一般问题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比较复杂的问题最多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反映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监督检查 由局党组 统一领导。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调阅档案(案卷)及有关材料; 要求有关股室、单位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深入机关股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实行综合考核、过程性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及社会评估制度。 考核结果与当年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股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 茶陵县 规划局 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三、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责任的追究办法 第 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认真查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 ,提升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水平,强化权力运行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局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过程中及在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等 职权时,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不力和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 、 有错必究 、 教惩结合、权责一致、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环节中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避险制度及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重大事项集体会商会议、调查、核查及 审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 办结的; (五)责任人因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六)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影响执行公务的 “请吃、请喝、请玩 ”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七)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八)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 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九)责任人因工作作风不实 、 服务态度恶劣等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责任人因违反相关制度造成公物损坏或失窃; (十一)责任人因所办理的事项,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十二)责任人因其它过错而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检查; (二)训戒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四)追偿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免除职务; (六)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违反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 茶陵县 规划局 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四、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 中 制原则,推进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二、需经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研究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决定、部署的贯彻执行; 本局各项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制定及重要政策 实施。 本局重点工作规划及远景目标的制定; 本局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人事事项。 本局财务预算、决算和重大开支项目的报批; 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三、本局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为局党组会议和局领导班子会议。 四、重大事项决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将分管范围内的重 大 事项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五、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长主持,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定的问题要明确表态,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局长做出决定。 六、根据会议的需要,局领导班子会议可请相关股室、下属 单位主要责任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七、局领导班子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应由股室、 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 , 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 八、会议应使用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 ,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以及形成的决策意见。 九、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决策责任制。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全面贯彻党风廉政 建设 责任制的各项要求,保证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 本局 工作 实际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坚决执行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局领导班子和各 股室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责任分工 局党组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局长 、 局党组书记 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属各 股室 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本 股室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办公室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责任内容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细 则,强化监督 制约 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加强党 员 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的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 拔任用干部,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 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和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对局属各股室 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四)责任考核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与对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局内外群众的意见。 机关支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列入年度总结,报 告 局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局属各 股室 领导干部年度及任期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由局党组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和 股室 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 号)追究其责任: (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的; ( 2)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 3)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长期失察,或者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造 成重大损失 和 恶劣影响的; ( 4)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 (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 的 ; (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包庇、纵容、知情不报的; ( 7)对上 级 有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 8)其他违反党纪、政纪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或构成重大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 ( 1)诫免谈话; ( 2)责令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 ( 3)通报批评; ( 4)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 ( 5)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的政纪处分; ( 6)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 个 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 增强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进一步提高局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水平 , 结合本局 工作 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为指导,认真践行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 城乡规划 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划部门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共茶陵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创 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凡属局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均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处理。 二、议事内容 研究决定本部门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决策、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局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讨论局工、青、妇提出的重点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讨论决定 城乡 规划工作的目标及实施方案。 研究讨论一 定 时期 内 的规划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讨论决定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的 重要事项,包括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事项。 讨论决定本部门经费使用管理。 讨论上级规划部门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学习或传达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局领导班子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 讨论决定应由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制度 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班子成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召集 并主持。 局长或党组书记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局长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根据工作或会议内容的需要,局长或党组书记可指定有关股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班子成员会议。 会议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确定。 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经局办公室汇总,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提出安排建议方案,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定。 每次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并附上有关文件材料(除临时召集外)。 班子成员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事项,必要时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及人民群众的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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