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适当范围公示 5 个工作日。 并经认定工作 小 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七、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 小 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 小 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各系负责汇总各班级的《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真填写《福 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5 总表》(含电子版),于每年的 11 月中旬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各系要经常了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追踪认定他们平时校的生活消费等情况。 (六)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境的变故,各系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再确认。 八、凡未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资助。 九、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该生当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他校内外援助的资格,并记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信息库。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不努力,每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重修者; (三)有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十、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 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使用情况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 十一、软件学院和国脉信息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6 十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十三 、本办法由 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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