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摘要:

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 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175 号) 19 二、九大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能源 1.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 1)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 80%。 ( 2)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 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60%。 ( 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156 号 ) (二)民用航空制造业 2. 对中航商用飞机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支线飞机整机免征增值税。 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等生产销售的新支线飞机部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航一集团新支线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283 号 )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 3.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 20 企业所得税政策。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5.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对生产线宽小于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7.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1 号 ) 8.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 21 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1 号 ) 9. 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 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 [2020]54 号) (四)新能源汽车 10. 对汽缸容量 3%下降到 1%。 汽缸容量 至 消费税税率由 15%上调到 25%;汽缸容量 以上,消费税税率由 20%上调到 40%。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20]105 号 ) 11.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12 月 31 日,对 升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 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减征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20]12 号) (五)先进重大装备 12. 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 22 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摘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 [2020]11 号 ) 13.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 摘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20]222 号) 14. 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 13%提高到 17%的 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 (部分 )、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 (车载 )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 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 摘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 (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20]200 号) 15. 重大技术装备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 23 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 13%提高到 17%。 摘自《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20]139 号) 16. 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 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由 13%、 14%提高到 17%。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20]177 号) (六)海洋工程 17.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 [2020]46 号 ) 船舶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 17%。 摘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20]222 号) (七)生物医药 18. 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 13%提高到 17%。 摘自《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24 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20]139 号) 19. 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5%分别提高到 11%和 13%。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退税率的通知》(财税 [2020]138 号) 20. 生物医药中涉及农药,按 13%征收。 21. 生物医药中涉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 ) 22.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 ,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 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 [2020]10 号 )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 1999〕 191号) 23. 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产的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25 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9号 ) 24. 自 2020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 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 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20]63号) 25. 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摘自《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 沪府发[199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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