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吊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内容摘要:

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 行。 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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