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节余。 ( 3)经费拨款时间差。 ( 4)周转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支持科研事业的发展。 ( 2)支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 3)支持科技实体、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 4)适合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使用原则:( l)不得越权发放,对于所属实体借款,原则上由院属各所向院计财处提出申请,由各所统借统还。 ( 2)不得超范围发放。 周转金的投放只准用于院属各所及实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我院以外的单位进行拆借。 ( 3)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 4)院属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周转金的使用方式,更不得将财政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借款程序:( 1)自愿申请,院属各借款单位必须向院计财处提出申请,对百万元以上和使用期一年以上者应提供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院计财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报分管院长和主管院长批准。 ( 2)签订借款合同,周转金一经分管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各用款单位同计财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单位的借款合同需要保证单位作担保,院属各所可用本所包干经费担保,若包干经费额小于借款额,还需另找担保单位。 院属实体借款必须由我院包干经费额大于借款额的预算单位进行担保(院机关不能担保),担保单位的主要领导( 法人代表)和财务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借款合同一式两份,院计财处和借款单位各执一份。 第八条 资金回收:( 1)周转金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期回收。 ( 2)实行借款回收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对于回收好的单位,今后可以优先安排借款。 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均从单位各项经费中扣除或停拨担保单位各项经费。 ( 3)对于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不能按期还款的单位,经分管和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延期手续,并加收逾期占用费。 第三章 占用费 第九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 占有费收取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占用费率要低 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逾期末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执行,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十条 占用费按月计算,归还周转金本金的同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费率交纳占用费。 办理延期手续的同时应交清上期借款的占用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借用周转金的单位要定期向院计财处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院计财处有权对院属各借款单位的周转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证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项目。 借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合同规定的项目,更不得转借到别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 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研究所、农业试验站及院机关各职能处室有经济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研究所、农业试验站及各职能处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取得,提取及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 财政性资金。 各单位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应遵循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单位按规定使用和权责结合、分级管理、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预算外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 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第六条 凡是有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单位,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确有必要,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再开设一个收支过渡账户。 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只能接纳从财政部门专户中拨付的支出款项,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机关统一管理;按规定用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要与预算内拨款统一核算。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的编制,遵循统一计划、规范收支、以收 定支、专款专用、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编制,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送计财处汇总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编制,审核要求:(一)核定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来源。 (二)以本年度或前三年收入为基数,参考下年度增减因素,合理确定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审核要求: (一)严格核定,量入为出,不打赤字,留有结余,硬化计划的严肃性。 (二)用于基础设施事业发展,和各种生产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使用部门单独编制年度 支出计划,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支出计划和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年终有结余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支出的,参照预算内定额标准编制。 实行预算内外相结合,纳入统一的综合财政支出计划。 人员,公用部分按人均水平核定包干使用。 预算外资金支出一般不超过预算内拨款人均水平的 1~ 2 倍。 设备购置,业务支出参考上年度情况,适度从严核定;福利、奖励支出按规定标准从严核定。 自筹基建支出。 预算外资金规定明确可用于基本建设的予以安排。 规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集中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二)符合国家规定用国有资产出租、租赁取得的收入、财产变价收入以及特定的服务收入,如广告收入等。 (二)以各种形式举办的培训班收入。 (四)分析、化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对外承担的复印、打印收入等。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十四条 不允许非财务核算部门管理预算外 资金。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的上缴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设立收入过渡账户的单位,应将预算外收入按旬或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不设立收入过渡账户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预算外资金款项后 7 日内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或不足额上缴的,由银行从单位账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预算外资金。 第六章 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是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总结,同时,也是年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要 求、规定编制好年度决算,核对各项收支数字,清理各项往来,做到账证、账册、账表、账实相符。 决算编制完毕后,由计财处审查汇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预算外收支决算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表内和表间数字对应,逻辑关系一致;内容完整,正表、附表和分析说明要深刻全面;报送及时,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计财处。 第七章 预算外资金的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外资金监督体系,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要 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一)隐瞒预算外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 没收违法金额,可并处违法金额 1~2 倍罚款。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处违法金额 10%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金额 5%~10%罚款。 (四)计 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金额 30%~ 50%罚款。 (五)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及实物,没收资金、实物,可并处违法金额 15%~30%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四条 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 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仓库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办公机械设备(如复印机、电传机、微机、彩电、电冰箱等)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及贵重物品、医疗器械等。 (三)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四)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 (五)图书,包括 资料室的藏书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 第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 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向计财处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下列国有资产使用责任制,并落实到使用部门和 个人: (一)登记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分布等情况要及时、准确、 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设置专门账户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档案。 (二)保管制度,对各项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 妥善管理。 (三)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损失浪费的要 追究责任, 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 处置,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院计财处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有关账目。 (二)凡单台(件)价值在 10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本单位财务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计财处审批并报上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改变隶属关系、性质或因合并撤销要对占用国有资产的存量进行清查、评估、登记、编制清册,在规定日期内按管理权限报计财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或封存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不准私分或擅自转借、转让和调换。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必须健全验收、颁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同时,财产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管理,年终必须清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计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新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 ,购置车辆应将车辆购置税计入购价内。 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 (三)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四)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房屋和建筑物局部拆除的其价值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五)成套设备的部件更换,其更换部件的价值按交换部件价值增减调整。条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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