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内容摘要:

( 10) 集体资产经营租赁情况(按年度公开); ( 11) 民主理财情况(按月公开); ( 12) 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公布的内容。 村财务公开内容要结合其他村务公开内容,如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按年度公开);村实事项目承包情况(按年度公开);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按季度公开);社会救助情况(按半年公开);村委会年度工作目标(按年度公开);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实施情况 (及时公开) 等按公开时间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村财务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布及时。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经常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村务公开成效,促进村干部廉政建设。 13 ( 十一 )、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保管。 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不得“坐支”。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不得超过 8000 元)。 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 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 出金额,并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相符。 出纳应按开户银行账号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余额,月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不符,确系未达账项的,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出纳应定期与会计对账,核对双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相符。 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将公款转作个人储蓄。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账户,对确需增加开立账户的,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经 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批准。 严格执行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核算,单位发生 的各项经济业务,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余经济事项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办理非现金结算。 1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人员对保险柜密码保守秘密并管好钥匙,不得任意委托、转交他人,出纳人员调动,接收人必须更改保险密码。 14 ( 十 二 )、 票据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的签发、取得、保管。 2、支票要有专人保管、专人签发。 3、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实行相互制约。 4、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5、不准签发虚假支票,套取 银行信用。 6、领用支票等票据须有必要手续,作为支票等票据应妥善保管。 7、收入款项,必须开具统一收据;支出款项,应向对方索要正式发票等凭证。 发票、收据要有专人领用、保管、使用和调换。 15 (十 三 )、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主任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对村干部的考核内容。 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定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好清理登记,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 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 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低于 10000元的报损,由村民委员会两名以上负责人审批,超过 10000元的报损,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审批。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新债务 的发生和老债务的增加,确需发生和增加的,须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6 ( 十 四 )、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村级各项开支实行先请示后实施的程序。 具体报销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经村负责人审批, 再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 出纳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审核后属于真实、合法、准确的凭证才能报销。 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预算外和预算内 低 于 10000 元 的开支,由书记一人签字审批,超过 10000 元低于 50000 元 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两名以上负责人审批。 对于重大货币资金 超过 50000 元的 支付业务,实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村民委员会集体决策审批。 福利津贴、值班费、劳防费、通行费等标准按镇 制定的标准,定期发放。 对于基建项目支出,按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办理。 业务活动费要严格控制,并严格审批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做到谁接待谁报销,并按报销设立明细分类账或备查账。 具体按镇政府发布的《关于非生产性支出实施意见》执行。 17 (十 五 )、财务审计 制度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必须主动接受任期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议员任期届满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和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离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当对本届村财务进行审计。 对重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以上审计由镇财经 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审计报告报镇纪委备案。 镇纪委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经审计发现问题的,由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及时予以处理。 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档案。 18 (十 六 )、征地补偿费 管理制度 实行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 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 村应每季度与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核对有关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往来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将分配使用情况上报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征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业务活动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将土地补偿费列入村当年度收益用于分配。 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地上地下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处置,涉及农民个人部分的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资金,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事后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经批准使用的征地补偿费日常开支监督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土地补偿费财务账目,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否决,有权代表村民对账目不清的开支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村委会及财会人员对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当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 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 同意并签字(盖章) 后 ,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19 (十七)、 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 村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立项,并经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批准。 未 经村民代表会议 通过 的项目不招标;项目资金无着落或不到位的不招标;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招标。 经批准的基建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投标单位少于 5 家,不能召开招投标会议,如投标单位无标书、无工程预算,不能参加投标会议,投标前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事前审核。 招投标会议必须由 村干部、 村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村民代表 和党员代表参加,并聘请镇有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参加 , 实行当场开标、评标,公布中标单位。 与中标单位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 签订正式工程项目合同,合同必须合法、合 理、有效。 实行基建项目授权批准制度。 对于政府拨款项目,经村 两委班子讨论决定;对于需配套资金的, 50 万元以内由 两委 班子讨论决定, 50 万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对于自筹资金的,20 万元以内的由村 两委 班子决定, 20 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对基建项目的始终要进行监理,大型项目要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 对所有 的 在建工程项目 进行 实地验收, 确保基建项目的质量,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 基建项目竣工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包”工程应预 留5%— 10%的一年维修保证金。 对基建项目的造价应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建立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验收、审计等档案。 利用 村务公开 栏、新闻媒介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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