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生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全内容摘要:

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日常检查 复议或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卫生局监察室 2052935 卫监所法制稽查科提出审核意见 主办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纳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合议,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复核,进行二次合议 实施依据: 《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卫生局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流程图 [10]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 不需 处罚 拟处罚 放弃听证或 主办科室 超期未提出 承办机构受理案件并向市卫生局监督科申请立案 承办机构安排人员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局领导批准不 予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 司法机关处 理 送达陈述申辩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主办科室制作处罚决定书 局领导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告知诉讼权 执行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举行听 证会 主办科室依据听证情况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日常检查 复议或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卫生局监察室 2052935 卫监所法制稽查科提出审核意见 主办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纳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合议,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复核,进行二次合议 实施依据: 《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 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乡市卫生局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流程图 [11] ( 医疗卫生机构违规配备和使用护士 ) 不需 处罚 拟处罚 放弃听证或 主办科室 超期未提出 承办机构受理案件并向市卫生局监督科申请立案 承办机构安排人员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局领导批准不 予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陈述申辩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主办科室制 作处罚决定书 局领导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告知诉讼权 执行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举行听 证会 主办科室依据听证情况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日常检查 复议或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卫生局监察室 2052935 卫监所法制稽查科提出审核意见 主办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纳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合议,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复核,进行二次合议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 6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新乡市卫生局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流程图 [12]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给予护士相关待遇 ) 不需 处罚 拟处罚 放弃听证或 主办科室 超期未提出 承办机构受理案件并向 市卫生局监督科申请立案 承办机构安排人员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局领导批准不 予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陈述申辩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 主办科室制作处罚决定书 局领导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告知诉讼权 执行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举行听 证会 主办科室依据听证情况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日常检查 复议或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卫生局监察室 2052935 卫监所法制稽查科提出审核意见 主办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纳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合议,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复核,进行二次合议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 施的;(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新乡市卫生局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流程图 [13] (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培训、管理护士 ) 不需 处罚 拟处罚 放弃听证或 主办科室 超期未提出 承办机构受理案 件并向市卫生局监督科申请立案 承办机构安排人员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 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局领导批准不 予处罚 构成犯罪 ,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送达陈述申辩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 主办科室制作处罚决定书 局领导批准处罚决定,加盖公章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告知诉讼权 执行 当事人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举行听 证会 主办科室依据听证情况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日常检查 复议或诉讼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卫生局监察室 2052935 卫监所法制稽查科提出审核意见 主办科室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纳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初步合议,重大处罚案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复核,进行二次合议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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