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内容摘要: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176。 ′ ″ 176。 ′ ″ 米 第 页 共 页 15 标本登记表 序号 名 称 编 号 质 地 年 代 保存地点 备 注 第 页 共 页 16 其他资料登记表 序 号 名 称 编 号 类 别 数 量 保 存 地 点 备 注 第 页 共 页 17 图纸编号: 图纸册页 序 号: 名 称 图 号 比 例 绘 制 人 绘制时间 第 页 共 页 18 照片编号: 照片册页 序 号: 名 称 照 片 号 底 片 号 摄 影 者 拍摄时间 拍摄方位 文字说明 第 页 共 页 1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著录说明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填写。 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填写一张登记表。 2 主要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 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20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 1991年。 GB/T 2260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试行规范》,国家文物局, 2020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 2020年。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 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国家文物局, 2020年。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国家文物局, 2020年。 3 封面 编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6位数字)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 4位数字)。 用阿拉伯 20 数字表示,中间 以分隔符号“ ”隔开。 结构为: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参照 GB/T226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不可移动文物顺序号: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号,从 0001起依次标注,不得有空号。 复查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如果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消失,另表填写。 新发现 单选,选项划“√”。 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发现 或新登记 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不可移动文物 登记表 登记表名称。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 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物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称。 在下划线上填写。 市(地区、州、盟) 文物所属市(地区、州、盟)的全称。 在下划线上填写。 县(区、市、旗) 文物所在县(区、市、旗)的全称。 在下划 线上填写。 调查人 调查人的手写签名。 在下划线上 按责任人顺序填写。 日期 21 填表日期。 在 下划线上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审定人 普查队负责人手写签名。 日期 审查日期。 在 下划线上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抽查人 省级以上普查办公室成员手写签名。 日期 抽查日期。 在 下划线上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示例: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名称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沿用原名 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 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文物,必须填写汉文名称,同时可用在“()”内填写少数民族文字名称的方式,标记在汉文名称之后。 代码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号编制规则》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代码,由省级文物 普查机构 统一组织填写。 地址及位置 详细填写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县、乡(镇)、村(街、巷)的名称及与某一参照地点(居民点或山川)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省、市、县名称参照 GB/T226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 GPS 坐标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 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填写 GPS 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 22 纬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经度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海拔高程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测点说明 GPS点部位和特征的描述。 示例 1: 位于中轴线大雄宝殿和弥勒殿之间中心处,该测点为平地 示例 2: 位于遗址中心,西南 5米处有一眼废弃的枯井 示例 3: 位于五号墓( M5)封土顶部中心 级别 单选,选项划“√ ”。 “未定”指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面积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分布面积:指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范围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基座范围内占地面积的总和。 保护范围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面积。 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面积。 年代 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沿用原年代,若年代有修正可在备注栏填写;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统计年代 可复选,选项划“√”。 文物年代跨越表中年代的应复选。 旧石器时代及以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年代可按 “旧石器 时代”统计。 23 类别 单选, 选项划“√”。 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进行选项。 只选择 1个大类和与之对应的 1个小类。 所有权 单选,选项划“√”。 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人) 填写文物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 隶属 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没有的不填写。 用途 可复选,选项划 “√”。 单体文物 数量 不可移动文物为单体的只填写“ 1”。 不可移动文物为群体的,统计 单体文物数量总和。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说明 具体说明各类单体文物数量。 示例: 房屋 3 栋;水井 1 口;影壁 1 座 简介 对 不可移动文物形态、沿革、价值的概括性描述。 字数不超过 200 字。 示例: 南龛石窟位于四川省巴中县城南 1 公里化成山上。 现有窟龛 133 个,造像2100 余尊,分布在云屏石、山门石、千佛岩、大佛洞、佛爷湾一带。 石窟开凿于隋代,延续至宋代。 龛窟造像以大佛洞最为密集,主 要为唐代造像,有唐开元二十三年( 735)、天宝十年( 751)、乾元二年( 759)的造像及碑刻。 南龛石窟聚集了佛教各派的造像,有显宗、密宗、净土宗、三阶教等。 龛窟中雕刻有多种古代建筑和佛塔的形象,造像艺术独具特色。 24 保存状况 现状评估 单选,选项划“√”。 古遗址: 现存布局的完整程度;文化堆积的保存程度;存在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情况。 古墓葬: 墓葬(群)布局的完整程度;墓葬形制结构的完整程度;被盗掘的情况;其他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的保存程 度。 古建筑: 建筑(群)空间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原有建筑形式的保留程度;建筑结构的完整和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 石窟寺及石刻 : 原有布局和结构的完整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本体缺失情况;人为和自然的损坏情况。 形制改造情况。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布局的完整程度。 建筑的损坏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 现状描述 文物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的概括性描述。 字数不超过 100 字。 损毁原因 自然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自然损毁的原因。 人为因素 可复选,选项划“√”。 指人为损毁的原因。 损毁原因描述 文物损毁原因的概括性描述。 环境状况 自然环境 25 对气候、地貌、地质、水文、植被、土壤、野生动物、特殊景观等情况择要描述。 人文环境 对 居民状况、产业状况、交通状况等 择要 描述。 普查组建议 对该处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提出的具体建议。 审核意见 由审定人或审核机构填写基本意 见。 抽查结论 由抽查人或机构填写通过抽查形成的结论意见。 备注 凡在表中各栏以“其他”为选项的,均应在本栏中作具体说明。 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在本栏中填写既往工作的简单情况。 如:原发现时间、发现人以及是否经过发掘或维修等内容。 此外,凡表中没有专门设项而调查者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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