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内容摘要:

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 3)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分析结果 ,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连续发生 安全 事故 (半年内超过 2 起,一年内超过 3 起) 的 部门(生产部以车间为单位) 或个人, 给部门 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分别处以 200 元罚款。 5) 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 5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 b. 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 c. 伪造交接记录、 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 d. 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 e.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 f.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g. 物体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 )存放不当 ; h.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i. 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 ; j.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 k.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 l.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 m. 对易燃、易爆 、易制毒 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n. 不认真执行 EHS 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 维修规程 ; o. 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 p. 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 q.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部门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 部门 100~ 1000 元罚款: a.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 4 b.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 c.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 d. 生产 (施工 )场地环境不良。 7 其他行为的考核 违反“厂区内十四不准”的处 20~ 500 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厂区内十四不准 :不准吸烟; 不 准带小孩进入;防爆区内不准非防爆机动车行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班前 12 小时、班中不准喝酒;不准使用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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