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新编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讨论稿)内容摘要:

定内容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数据正确,不得有任何涂改和污损。 第九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填制(生成)应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㈠ 会计凭证的填制(生成)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㈡ 手工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 整。 ㈢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相关印章。 ㈣ 应由客户填写的会计凭证,行社工作人员不得代填。 ㈤ 机制(打印)凭证原则上不得手工填制,遇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算机无法打印时,应经 会计 主管审核,机构 负责人审批后,采用手工方式填制 凭证 替代。 第九十二条 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当日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 第九十三条 凭证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行社内部人员传递。 第九十四条 会计凭证 应按有关规定的先后顺序整理和 封装。 已 封装 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及时登记入 23 库保管。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九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系统记录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归类汇总的工具,是编制各种会计报表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中心环节。 账簿的 设置和 内容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账簿。 第九十六条 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基本账簿包括总账 、 分户账 、 流水账 ,辅助账簿包括登记簿、余额表等。 第九十七条 会计账簿的登记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规定: ㈠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对象,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㈡做到内 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 、 字迹清晰; ㈢ 登记的 会计账簿 ,应进行会计监督复核; ㈣ 业务系统 不能处理的部分账务,应保留手工账务或登记簿。 第九十八条 登记簿分手工登记薄和机打登记簿,登记簿要明确记载事项、使用和保管等事宜。 应至少包括: 值班守库登记簿 、款 项交接登记簿 、 会 计出纳人员短期交接登记簿 、 低 值易耗品登记簿 、 挂 失登记簿 、 有 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 会 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 印 章保管使用登记簿 、 错款登记簿 、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 和固定资产登记簿。 24 第五节 记账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币交易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记录和反映资金增 减变化情况。 会计凭证、账、折、报表的金额单位以 “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一百条 外币交易采用外币分账制的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第一百〇一条 会计凭证、账、折 (单) 、报表的各种代用符号和文字应遵循如下规定: ㈠各种代用符号:第号为“ ”;每个为“ @”;人民币元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为“%”;月利率为“‰”;日利率为“‰ O”,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 ㈡阿拉伯数字不能连笔书写。 阿拉伯数字前写有 “¥”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 O”补足,不能用“ — ”代替。 ㈢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正楷或行书字书写、不得任意造简化字。 ㈣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不 25 得留有空白。 第一百〇二条 柜员记账应遵循以下规则: ㈠数据录入,必须由有权柜员办理,非有权柜员不得录 入任何数据; ㈡业务处理,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办理,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处理及时; ㈢柜员记账,应当打印记账信息 ,签发回单。 调整或更改账户信息应当经有权柜员授权。 第六节 计息规则 第一百〇三条 利息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进行计算。 第一百〇四条 利息计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㈠人民币业务的利率分为年利率( %)、 月利率(‰)、 日利率( ‰ O)。 换算关系为:月利率 =年利率247。 12(月);日利率 =月利率247。 30(天) ; 日利率 =年利率247。 360( 天 )。 ㈡利息计算方法 采用 积数计息法 和逐 笔法 : 逐笔法,是指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 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 360天(整月的按 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 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 26 利息 =本金 时间(年或月) 年(月) 利率。 积数计息法,是指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当日挂牌利率计算利息。 计息公式为:利息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 =每日余额合计数。 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时 ,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 =本金 实际天数日利率。 第一百〇五条 存贷款计结息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人民币各种存贷款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 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外币存贷款的计息起点遵循国际惯例。 ㈡ 定期按月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月 20日;按季结息的,其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日;按年结息的,其结息日为 12 月 20日。 ㈢ 结息日所结计的 存款 利息,应在结息日下一个工作日入存款人账户。 对结清 的 存 贷款账户,应及时 结清其存贷款利息,以防漏付、漏收。 ㈣ 除个人存款利息可以支付现金以外,其他存款利息一 律通过转账处理。 外汇存 贷款的利息,以原币计算; 个人外币储蓄的利息,尾数部分可按当日结汇价折算支付人民币。 第一百〇六条 存贷款期的计算,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从存入、放出的当日算起,至支取、归还的上一日止。 但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下一结息期计息 27 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 分段计息时,各段存贷款期之和应等于总存贷款期。 第一百〇七条 因错账冲正涉及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分户账、卡片账应调减或调增的积数,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第七节 账务组织及核对 第一百〇八条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 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 账、登记簿 (卡 )、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 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一百〇九条 明细核算。 ㈠ 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㈡ 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重要事项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 ㈢ 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 生成。 第一百一十条 综合核算。 ㈠ 科目日结单是每一会计科目当天借、贷方发生额和凭证、附件张数的汇 总记录,是监督明细账户发生额、轧平当日账务的重要工具。 ㈡ 总账是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账的主 28 要工具,是科目的总括记录。 总账按科目设置,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㈢ 日计表反映当日全部业务活动,其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账务核对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 、突出重点账户 ”的原则,每日、定期和不定期 进行 核对。 (一)每日核对。 、余额与该科目各分户账合计数及日计表各科目发生额、余 额核对相符。 、付出日记簿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其中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须核对当天领入、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 ,除按上述要求核对外,还应按科目加计凭证借、贷方发生额与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总额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对相符。 、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29 (三)不定期核对。 1.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的对账单,及 时换人 逐笔 核对相符 ,每年至少上门核对一次。 2.对外账务核对。 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 单位 存款账户 应按月或季、贷款账户应按季或年 签发 对账单进行 对账,限期收回。 收 回的对账回单,对账人员按规定处理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 3.联行往来的账务核对,按照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账务核对工作由会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 发现不符 的 ,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 现代信息技术,在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包括 会计核算处理和会计信息的归集、分析、报告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电算化应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 明确 职责, 相互制约,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 网络 环境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 计电算化的程序更新和数据变更, 遵循归口管理,坚持谁变更、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申请变更资料应作 永久性档案保管。 30 第一百一十六条 科技 信息 部门 应当根 业务 和管理 需求,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计电算化应当实施有效的用户管理和密码(口令)管理,对用户的创建、变更、删除、用户口令的长度、时效等均应有严格的控制。 柜员卡、授权卡、操作密码和操作指纹 应符合内控要求, 不得混用。 第七章 财务 报告 第一节 编报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定期编制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综合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期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期进行编制。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完整年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法人 为 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 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31 ㈡财务会计报告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其中会计报表之间、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与 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 如发现对外报送或披露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更正。 ㈣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编制的 年度 财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将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向有关部门报送或披露。 第二节 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业务状况表应列示行社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反映行社的资金来源和运用,以及行社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财务报 表。 它表明该机构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分布、所承担的现有义务结构和所有者对净资产的权益。 资产负债表日,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应按照规定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利润表是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 在某一会计期间,将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按照规定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在 32 利润表中列示。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财务报表。 在某一会计期间,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增 减变动等按照规定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在某一会计期间增减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 在某一会计期间,将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增减变动等按照规定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第三节 报表附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附注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 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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