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法律行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述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应遵守。 原告因自己的饲草被烧,与被告协商提前交付,是可以的。 2020/7/7 17 第六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 —— 可撤销法律行为 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 受欺诈的法律行为  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 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  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 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 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三、撤销权的行使  根据我国 《 合同法 》 的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亦即以撤销之诉的方式行使。 2020/7/7 18  案例 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 [案情介绍 ]  甲厂为清产核资,临时雇请刘某清理库存物资,从中清理出一批不锈钢管。 经与乙厂联系、看货,甲厂将这批不锈钢管卖予乙厂,乙厂很快用转帐支票付了款。 10日后,乙厂在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属镀锌管而非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价格高于镀锌管价的 5倍),因而拒不提货,要求退款。 经甲厂技术人员辨认,这批管确属镀锌管,系临时聘用人员刘某识别错误所致。 但甲方又认为,事前乙方已经看过货,不能随便推款,同意按镀锌管计价退还多收的货款。 乙方不要镀锌管,坚持要甲厂退款。  [思考问题 ]  此案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 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2020/7/7 19  [参考答案]  本案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 甲厂临时工刘某误将镀锌管认作不锈钢管, (非甲方故意欺骗乙方 )导致甲方误以不锈钢管与乙方签订合同;而乙厂也是在误认为不锈钢管的情况下才同意购买的。  此项合同对乙厂不利,故乙厂有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 (如按镀锌管计价 )的权利,至于撤销合同还是变更合同,乙厂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选择。  甲方关于维持合同,按镀锌管计价,退还余款的要求,如得不到乙厂的同意,便不能成立。 故本案乙厂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甲方退还货款。 造成重大误解的原因是甲厂临时工刘某工作上的失误,故甲厂应对乙厂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乙厂已交付货款的 10日的银行利息。 2020/7/7 20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之三 ——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 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的法律行为。 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 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 (二)无权处分行为  (三)无权代理行为 2020/7/7 21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 一、法律行为的附款  法律行为的附款,指当事人限制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条款。  二、条件  (一)条件的概念  条件是指以将来在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 (二)条件的类型 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 停止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 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020/7/7 22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 2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 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 4 .真正条件与非真正条件 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 条件成就的拟制  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如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 (四)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 .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  2 .妨害相对人利益的 2020/7/7 23  案例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 [案情介绍  原告:方新良,男, 37岁,干部。  被告:周士明,男, 56岁,工人。  被告周土明有砖木结构瓦房 3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 138号。 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力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 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 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 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 3间瓦房。 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交付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 (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 )。 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 —— 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 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 [思考问题 ] 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  本案如何处理 ? 2020/7/7 24  [参考答案] 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原告方新良购买被告周士明的房屋,房价款已交卖方,双方也去房管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但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未把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原告也并未实际行使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所附条件就是被告单位何时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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