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大道广汕公路-广深高速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监理内容摘要:
,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 18 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 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 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 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根据本须知第 16 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期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3.资格审查申请书材料的更新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审查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19 (五)开标 24.开标 见第五章 评标办法。 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 (六) 评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 20 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 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三名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 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依法确定中标人。 28.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定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9.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 (项目 )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1 30.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1.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得出后,中标结果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并由招标人颁发。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合同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使用的投标人名称、银行名称和账号至完成竣工结算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拨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如本工程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则可由代建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3.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设履约保证金。 22 34.合同生效 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合同正 式生效。 35.其它费用 中标人应按招标人通知规定的日期及 穗价函 [2020]518 号 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 ‟。 23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4 穗开建管监 [2020] 号 / / 项目名称: 甲方: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202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 25 第一章 协议书 (以下称委托人)与 (以下称监理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委托监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监理工程概况 (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规模:。 ( 4)工程总投资:。 ( 5)工程质量标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因地铁施工或其它 原因需调减本工程的监理内容,调减的幅度可能较大。 如实施上述调减,以调减后实际的建安费为监理费的计费基数,监理人需无条件接受,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二、监理报酬 本合同 的 监理报酬 总额暂定 为 元 ,最终结算的监理费以广州开发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为准。 如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最终监理费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 者优先适用: ( 1)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 2)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开发区、黄埔区关于 工程的有关文件; ( 3)本协议书; ( 4)中标通知书;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 6)本合同附件; 26 ( 7)本合同标准条款; ( 8)本合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属本条第 7项内容的除外) ; ( 9)本合同工程监理投标文件 (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 7 项内容的除外); ( 10)委托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 11)组成本合同的 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委托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 五、 本合同自 委托人 、 监理人 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 60日并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六、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委托人 、 监理人 各执一份;副本八份, 委托人 执五份,监理人 执三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称):。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27 第二章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2) “ 委托人 ” 是指承 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合同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 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 10)“日”是指任何一日零时至第二日零时的时间段。 (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日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8 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 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 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开创大道广汕公路-广深高速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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