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相关法律法规与医院输血科建设要求内容摘要:
• 21 不同血型血液和成分分别存入 专用冰箱 ,并有明显标志 • 22 不同成分保存温度和保存期 • 23 储血冰箱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并定期消毒 • 和细菌培养 发 血 • 24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血库取血 • 25 取、发血人员共同核对病人姓名、性别、 • 病案号、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配血 • 结果等,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 26 不得发出的血液: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 血袋破漏;凝块;颜色改变;气泡;颗粒; • 溶血;过期等 • 27 供、受者血样于 2~6度保存 7天以上 ,以便 • 追查不良反应 • 28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血站和血库 输 血 • 29 输血前,两名医务人员再次核对病人、 • 血袋、配血报告等,无误后方可输血 • 30 输血时, 两名医务人员再次带病历床前 • 核对,无误后用标准输血器输血 • 31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注,血液内不得加入 • 药物 • 32 输血管道应用生理盐水冲洗 • 33 输血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速度, • 严密观察,出现异常立即处理 • 32 输血管道应用生理盐水冲洗 • 33 输血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 • 速度,严密观察,出现异常立即处理 • 34 若 怀疑溶血或细菌污染 ,立即停止输血,以生理 • 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并报告上级医生,及时处理,并核对: • 1/ 申请单、血袋标签、配血记录 • 2/ 供、受者血型、并重测血型(保存血样、新采 • 血样、血袋血样)、抗体筛选和配血(盐水和 • 非盐水介质) • 3/ 立即采血肝素抗凝,观察血浆颜色 • 4/ 抽受者血液测胆红素、游离血红蛋白含量,直抗 • 试验及相关抗体效价 • 5/ 怀疑细菌污染,取血袋血作细菌培育 • 6/ 尽早查血、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 35 输血毕,对输血反应者,填写输血 • 反应回报单,返还血库保存。 血库 • 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 36 输血毕,将输血记录单(配血报告) • 贴在病历中,并将 血袋送回血库至少 • 保存 1天 • 3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 38 2020年 10月 1日实施 •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 附件 • 附件一 成分输血指南 • 附件二 自身输血指南 • 附件三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输血相关法律法规与医院输血科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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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应视为一般可以期待实施合法行为的决意,原则上认为存在责任,而在 法律上有关于因期待不可能而可以阻却责任的例外规定时 ,或者可以做出类似解释时,才可以理解为因期待不可能而阻却责任 ”(木村: 《 刑法新构造 [上 ]》 P452),而在过失犯中,则将期待不可能作为一般性责任阻却事由。 德国:该理论有弱化刑法的规制机能,松弛刑法秩序的危险 教授对上述问题的评述 根源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