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概念狭义的刑事内容摘要: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 、 排除合理怀疑 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53条明确规定了如何把握证据确实 、 充分。 证据确实 、 充分 ,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 案证据 , 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 、 疑罪从无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 171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 195条第 3项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 , 经过法庭审理 , 合议庭对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些规定表明 ,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 “ 疑罪从无 ” 的处理原则。 第五节 证据规则 一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 , 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 、 程序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 《 刑事诉讼法 》 第 50条规定: “ 审判人员 、 检察人员 、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 除特殊情况外 ,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 同时 , 《 刑事诉讼法 》 第 54条规定。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