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1 页 一、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0万元人民币。 二、人员要求 ( 1)单位设有工程结构专业的总工程师; 单位有工程 系列职称的建筑结构专业、建筑学专业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在职教师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骨干人员中,从事建筑钢结构设计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高级设计人员不少于 2 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 2)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 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 3 年以上; ③ 曾主持不少于 3 项 2 级或 1 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④ 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3)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具有工程系列 高级职称; ② 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③ 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④ 曾完成不少于 1 项 2 级或 1 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 3 项 2 级或 1 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 1)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 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 2)计算机数量不少于 4 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件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划分(暂行) 工程等级 结构类别 单项工程特征 1 级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 ≥60m 总建筑面积 ≥15000 平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 单跨跨度 ≥36m( 刚架 ) 层数 ≥7( 框架 ) 总建筑面积 ≥15000 平米 2 级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 60m 总建筑面积〈 15000 平米 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等 单跨跨度〈 36m(刚架 ) 层数〈 7(框架 ) 总建筑面积〈 15000 平米 压型拱板 跨度 ≤36m 注: ,只需符合其中一项。 、柱节点为刚接的单层结构。 单层排架指梁(或桁架)、柱节点为铰接的单层结构。 多层框架指梁、柱节点为刚接或铰接的多层结构。 排架的跨度不作为工程等级划分的指标。 1 级,是指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 ≥54m ,单层刚架单跨跨度 ≥30m ,框架层数为 6 层。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下班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沅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 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 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同时要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协作,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并与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 有关具体工 程可由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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