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应对策略与案例分析主讲黄德汉内容摘要:

20年至 2020年度 的纳税情况进行较详细的税务稽查;该集团的成员企业在 国内 主要涉及制造企业、商业贸易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酒店业、装修工程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设计公司、广告公司等; 集团股东( 中国居民、 5个自然人 )还在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lslands、简称 BVI)、开曼群岛( Cayman Islands)、香港等地设立公司并返程投资中国大陆; 集团有限公司不具体经营 ,但早期购置一些商用物业,部分作商铺出租,部分作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写字楼,并持有各成员企业的股份,每年向部分成员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集团总部每年发生超过 3000万元的各项费用, 集团拥有物业所收取的租金及服务费不能弥补集团发生的费用。 P46 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金额单位:人民币) JT公司 *集团 将其拥有的物业 (集团已计提折旧,并按账载金额计算缴纳了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无偿提供给其部分关联企业作写字楼,面积达共计 1200多平方米,按比例计算每年所对应的折旧额约 156000元; *集团 账面上列支了以报销车辆使用费方式支付给 10多位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车补,每年累计的金额约51万元,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制定可扣除公务费用的标准,( 公司未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 H〔 2020〕 245 F [1999]58 P47 *从 2020年起 集团 累计向银行借入款项约 3亿元转给其成员企业( 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使用,大部分不计利息也未签订相关的借款合约,集团将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计入了各期的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累计金额约 4980万元; 二十一 *集团 相关的明细分类账反映公司每月发放餐补给员工并存入员工的 IC卡用于公司的内部食堂使用,每年累计的金额约 60万元, 未计算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 P48 *税务稽查人员在抽查差旅费的有关凭证发现财务人员将公司职员 旅游支出 计入差旅费,涉及金额约 12万元,参与旅游的人员 13人; *集团 总部的大堂及会议室购置了一些艺术品( 字画、工艺品等 ),财务人员凭相关发票计入固定资产,金额共计 22万元,并按10年期限计提折旧,未保留残值; P49 * 2020年 6月 集团 将一楼临街的两个商铺租(租赁合同显示的面积约 200平方米) 赁给一具有关联关系的小商店经营使用,约定的租金每平方米 100元( 与同地段同类物业的租金水平相近 ),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但 约定收取租金的日期为 2020年 6月 30日 ,集团公司未开出相关的租金发票,也未确认相关的租金收入及申报相关的税款,税务机关认为应申报相关的税款; P50 * 2020年 4月经 集团 董事会决议、股东表决通过决定分配一部分利润,拟分配金额约 600万元,当年 5月财务人员根据 董事会决议 作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即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利润-各股东 ” , ]后因公司资金及其他特殊原因,直至 2020年度 股息一直未能支付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无论是否支付均应按规定及时为各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 JT公司 未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P51 *稽查人员在检查 “ 管理费用 ” 明细账时发现一金额较大的 “ 学习费用 ” ,经核实是 集团 董事会一成员(中国居民) 2020年度被派往欧洲一商学院学习,为期 100天,除报销了相关学杂费外(无发票)公司还给予每天 500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住宿补贴400元、伙食补贴 100元),稽查人员认为集团公司 应为该董事会成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P52 *稽查人员在检查 集团公司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明细分类账发现该账户 2020年度 8月有一较大的借方发生额约 160万元,(记账凭证附件是财务部要求核销债权的申请报告,申请日期是 2020年 12月 29日,公司管理层批准核销的日期是 2020年的 6月 23日);记账凭证显示,该发生额是从 “ 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部 ”的借方余额转入,检查人员追溯至该往来账的发生额是从 2020年年初开始发生, 2020年年底前一直有较频繁的发生额, 2020至 2020年均无发生额,经核查 “ 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部 ” 是公司员工集资建房的往来款,公司收到 员工 的建房集资款时,财务人员 借记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支付集资房项目工程款时, 借记 其他应收款科目、 贷记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所集建房资金不足,公司先垫付了部分建房工程款约 160万元,之后公司决定不收回所垫付的款项,财务人员作出核销债权的相关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应补缴该业务相关的税款; H〔 2020〕 334 CS〔 2020〕 13 P54 ZC公司 *稽查人员在抽查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制造厂商 (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 以下简称 ZC公司 ) 的销售出仓单时,发现出仓单显示的销量与当月确认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核对,存在当月发出货物当月未确认销售额的情况( 不属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或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货物等情况 ),2020度累计的不含税金额约 1600万元; * 2020与 2020年度, ZC公司 邀请了全国 200多个代理商参加其在外地某五星级酒店举办的产品促销会议,ZC公司为部分参会代表承担了差旅费 ,合计金额约16万元,作 “ 营业费用-会议费 ” 入账; P55 • ZC公司 于200 6年度购买了一地块(约 30000平方米)准备用于兴建厂房, 当年即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并缴纳了相关契税及印花税,但因拆迁等特殊原因至 2020年 9月仍未交付给 ZC公司使用, 税务机关认定土地使用税仍需缴纳; *税务机关发现 ZC公司 的职工饭堂(不对外营业)每月购买相关餐饮用物料大部分没有发票, 2020年度计入“ 管理费用-福利费 ” 的金额约 13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饭堂每年的各项支出约 200万元,应 按 ZC公司员工人数平均分摊 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P56 * ZC公司 于 2020年度支付新产品研发项目专用的 非专利技术 转让费 120万元,当年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记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全部税前扣减; 12 * ZC公司 于 2020年度使用约 130万元购置了一批 集装箱 置于厂区离车间较近的空地处,用于存放生产用材料 ,(集装箱作固定资产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 应从值计征房产税 ; P57 * ZC公司从 2020年度起与 KJ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称 KJ公司 、非关联方企业)合作, ZC公司 出资,由 KJ公司 进行具体研发,形成的专利权归 KJ公司 拥有, ZC公司 享有产品的全球独家生产与经营权;每个产品的研发费用支出大约有几十至几百万不等,合同约定、 ZC公司按研发进程支付研发费用,产品实现销售后, KJ公司还享有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 产品销售后、 ZC公司 获取了较高的产品毛利,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负也高于同类企业, ZC公司 的财务人员在支付研发费用时进入当期损益并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减,主管税务机关认为 ZC公司 支付的费用不应在一个会计年度税前全部扣减,应按一定期限进行摊销, 2020年至 2020期间每年发生的这类费用约在 400万; P58 *稽查人员发现 ZC公司 在 20 20 2020年度累计赠送给客户的各类礼品约 200万元,财务人员在记账凭证及明细分类账的摘要栏、业务部门提供的促销计划均反映为“ 赠送礼品 ” , ZC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关的实物样品、图片或其他资料, ZC公司 记入了 “ 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 , 稽查人员认为应作 “ 业务招待费 ” 反映, 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P59 * 税务稽查人员发现 ZC公司 “ 其他应付款-**公司 ” 的明细分类账摘要反映内容为“ 应付 **公司代垫购货款 ” ,属 ZC公司的关联方自 2020年起 为其代付的材料款,经审核相关材料增值税的进项税金已抵扣 ,累计代付的金额约 470万元,款项至 2020年9月尚未偿还,税务机关要求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P60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 “ 其他应付款 ” 明细分类账时,发现 ZC公司 在每年的年初均记录几笔相对较大金额的其他应付款,摘要及有关附件反映为 “ 返还款项 ” ( 2020年至2020年度累计金额约 180万元),经了解其实质为返利性质,但 ZC公司 未确认相关收入及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金; P61 *ZC公司 自 2020年起,使用 自有资金 购进专门用于研发项目( 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的材料不含税金额约 400万元,均已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材料价款已全部支付并按规定认证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金,研发的相关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含所耗材料), 无资本化的金额 ,税务机关认为研发项目消耗的材料不能抵扣,并要求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 注意:不征税收入涉及的加计扣除问题 〕 * ZC公司 在设立时购入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约 1600万元,全部计入了建筑物的成本 ,并按约 40年计提折旧,不含地价建筑物的成本约 8400万元,至 2020年末建筑物的账面净值约 8000万元, 2020年度起 ZC公司因 执行新会计准则,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约 1280万元)从建筑物中分离出来 ,反映在无形资产科目,并从 2020年度起房产税按约8720万元 ( 10000- 1280)的基数计算缴纳,税务机关认为仍应按原账面原值(即 约 1亿元 )计算缴纳; P63 * 2020年度 集团公司 以其持有 ZC公司 10%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了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 A公司、 A公司与集团公司没有关联方关系 ) 60%的股权; [交易双方确认 ZC公司 10%股权 与 A公司 60%股权 的公允价值相等,均为 1800万元 ],集团公司原持有 ZC公司100%的股份,( ZC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1亿元,设立后没有追加过投资,股权交易时经确认的净资产为 ), A公司 的原股东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A公司 设立时注册资本 2020万元,甲公司持 70%的股份、乙公司持 30%的股份, A公司 股权交易时经确认的净资产为 3000万元 ;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 2020年 12月 30日前完成;同时, A公司 更名为 “ ZC公司( 深圳 )有限公司 ” , A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的 产权证 随即更名;对于本次股权交易,交易双方均未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集团公司也未缴纳相关的 契税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交易双方均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款; P64 * ZC公司 每月对存货均进行盘点,其生产用原材料具有一定的 水分及带有挥发性 ,因此原材料一般以盘亏为主,但金额较小,每月盘亏金额一般在 9000元以内(材料的月平均余额一般在 80万元左右),财务人员认为盘亏的存货完全 属正常损耗 ,会计处理直接计入“ 管理费用 ” 科目并冲减相应的存货余额,未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企业所得税前扣减也未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三年累计的金额约 30万元; 稽查人员认为应转出已抵扣的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也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 P65 *ZC公司 2020年 11月出售到期报废设备,取得收入 11000元,该设备已超过规定的折旧年限,除保留了 4万元残值外,其折旧已正常计提完毕,财务人员作正常的固定资产清理处理,未计提和缴纳任何税费,清理损失自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稽查人员发现记账凭证的原始附件显示的内容为 “ 报废设备残料收入 ” , 稽查人员认为 应按 17%的税率 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P66 * ZC公司 2020年 12月购进一已用设备,设备成交价 180万元( 取得转让方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 ),根据设备转让方所提供原购入时 发票复印件 显示该设备于 2020年 11月购入,已计提超过三年的折旧, ZC公司认为该设备剩余的折旧年限不足 7年,因此、以 180万为基数按 7年的期限计提折旧 (未保留残值), 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税务机关认为该设备折旧年限 不能少于 10年 ,要求 ZC公司 将多计提的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P67 *ZC公司 有两栋自有物业用作员工宿舍,税务机关在检查 “ 其他应付款 ” 与 “ 其他业务收入 ” 分类账时发现,有对外单位出租并收取租金的情况( ZC公司 将其中 一栋的约 50% 出租给某公司作员工宿舍, 收取 6万元的押金, 三年累计收取的租金约 90万元),也有对本企业住用的员工象征性的收取 (但应收取的租金从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减,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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