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质量与成本内容摘要:

全管理办法 》 ( 2020)  苏州市 《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 2020/11/29 苏州科技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房地产研究所 18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 》 的决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 《 物业管理条例 》 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此外,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 本决定自 202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 《 物业管理条例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物业管理条例  ( 2020年 6月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9号公布 根据 2020年 8月 26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 〉 的决定 》修订) 2020/11/29 苏州科技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房地产研究所 19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 质量,如同美丽一样,出自于旁观者的眼睛。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唯一重要的旁观者就是消费者—— 因此,质量是一种相对的概念。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