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制度案例内容摘要:

( 1)对于从其他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按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 GATT第 3条第 2款规定。 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 3条第 1款确立的原则。 (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目的汽车中的每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 GATT第 3条第 4款的规定。 (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倒的国内数量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这种做法不符合 GATT第 3条第 5款规定。 (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 GATT第 3条或第 11条的规定,违背了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第 2条第 1款、第 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 ( 5)中国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或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给予补贴,违背了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 3条的规定。 ( 6)中国违背了“入世议定书”第 7条第 3款、“工作组报告”第 203段和第 342段规定的义务, ( 7)中国对汽车的完全组合式配件和半组合式配件征收超过 10%的关税,违背了“工作组报告”第 93段、第 342段以及议定书第一部分第 1. 2款规定的义务。 ( 8)中国未能给予另一成员的商业以不低于 GATT所赋减让表中相关部分规定的待遇,从而不符合 GATT第 2条第 1款( a)项和( b)项的规定. [法律问题 ] 1. GATT第 3条有关国内税是如何规定的。 2.针对欧盟等成员的指控,中方应该如何抗辩。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纠纷 [案情 ]1997年 3月 10日,巴西根据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 第 4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认为加拿大政府或其地方政府计划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这些措施不符合该协议第 3条的规定,损害了巴西根据该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 1998年 7月 23日, DSB成立专家小组,后加拿大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庭于 1999年 8月作出报告,维持专家小组的报告。 [分析 ] 本案涉及的是加拿大对国内飞机工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给国内飞机制造业的援助。 专家小组讨论的实体问题是:补贴的定义,加拿大向国内飞机制造业提供补贴的具体项目是否构成反补贴协议所说的补贴,如构成补贴,这样的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 专家小组认为,构成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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