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收缴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欠费。 累计欠费达 3 个月以上或欠费金额 1000 元以上: ( 1) 项目管理处客服中心 负责于欠费次月 5 日前对欠费情况进行梳理,对非正当理由欠费的业主或住户,在 15 日前通过上门张贴或邮寄等形式发送《物业服务费欠费通知书》催促缴费; ( 2)成 立欠费催收小组,由 项目管理处 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沟通能力强、与业主关系较密切的相关人员构成,具体由组长指定; ( 3)欠费时间达到 12 个月业主, 项目管理处 应委托律师事务所寄发《律师函》 , 《律师函》每年寄发一次;, ( 4)对个别具有代表性的欠费业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如遇上游环节 原因引起的欠费,诉讼前应函告 集团总部 相关部门及领导确认同意后再予以诉讼; ( 5)欠费小组每周五将跟进结果进行整理,并以书面形式报至项目管理处 主任。 三、欠费催收依据的保管: (一)欠费催收依据范围: 《物业服务费欠费通知书》《律师函》、电话及其它录音资料等。 (二)以上欠费催收依据保管要求: 《物业服务费欠费通知书》: ( 1)通过上门发送或张贴的《物业服务费欠费通知书》保管要求。 催费人员上门发送时,应由收件人在《物业服务费欠费通知书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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