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 培训中心 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 60 分钟,出勤率要达到 95%以上,补课率达到 100%。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 安全活动必须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 对 各科室、各队组 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 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情况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 四 条 安全教 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 培训中心 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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