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常见中国法律问题20xx年4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营业纪录 : 1. 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 ( 至少三年 ) 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 及 2. 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25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1. 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 12个月营业额不少于 5亿港元;或 2. 上一个财政年度的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上一个财政年度期间的资产总值不少于 5亿港元;或 3. 上市时预计市值不少于 5亿港元。 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紧接其呈交上市申请的日期之前 , 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 , 具备至少 24个月的 「 活跃业务纪录 」。 若新申请人符合 ( 但不限于 ) 下述条件 ,此规定可减至 12个月 : 创业板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26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主板 无此规定。 实际上 ,发行人须拥有核心业务。 创业板 发行人于 「 活跃业务纪录 」 期间须积极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 不过也可经营与主业相关的周边活动。 主营业务 27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最低市值 主板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 至少为 2亿港 元。 创业板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 1. 如新申请人 具备 24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实际上不得少于4,600万港元;或 2. 如新申请人具备 12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则不得少于 5亿港 元。 28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公众持股的市值 主板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创业板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 1. 如新申请人具备 12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则不得少于 元。 2. 如新申请人具备 24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则不得少于 3,000万港元;或 29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 主板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 ,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 25%。 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 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 5,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 100亿港元 ,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 15%至 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30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通过下述测试而合资格上市的发行人 : 1. 溢利测试或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300名股东 2. 市值 /收入测试: 1,000名股东 注 :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 50% 31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 创业板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不超过 40亿港元 , 则无论在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 25% (但最低限度要达 3,000万港元 )。 若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超过 40亿港元 , 则公众持股量必须为下述两个百分比中的较高者: 1. 由公众持有的证券达到市值 10亿港元 ( 在上市时决定 ) 所需的百分比; 2. 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的 20%。 股份分布 1. 如发行人具备 24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100名股东 2. 如发行人具备 12个月 「 活跃业务纪录 」 : 300名股东 ,其中持股量最高的 5名及 25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 35%及 50% 32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招股机制 主板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 ,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 主板上市规则 》 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 有关详情请参阅 《 主板上市规则 》 《 第 18项应用指引 》 「 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 创业板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 , 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香港交易所上市。 33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 (续 ) 招股价 主板 《 主板上市规则 》 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创业板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没有规定招股价 , 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如。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程序和常见中国法律问题20xx年4月(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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