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内容摘要:

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五、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 认 识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 (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 (八)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