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委编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内容摘要:

2. 县委编办工作人员选拔、任免、晋级、交流、奖惩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 3. 县委编办各项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通讯、车辆、水电、招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 4.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 5. 其他应公开的情况。 第六条 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设立县委编办办事公开栏,公布县委编办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二)机构编制事项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进人用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工作流程及办事承诺、办事时限、违诺责任等事项挂牌公布。 (三)定期召开会议,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免 、人事调整和考核奖惩情况等。 服务承诺制 第七条 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履行以下承诺: (一)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坚决禁止和纠正一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和办事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 (二)开展文明服务,讲究职业道德。 机关工作人员对来访、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不冷漠,不傲慢。 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行政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提高办事效率。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办结。 要认真及时地办理业务工作。 对群众来办事项,做到不拖延、不积压。 对办理各种审批事项,严格按时限办结,做到务实高效,不超时限。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首问责任制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的确定: 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热情、周到、认真、细心。 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 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告知当事人办事的全部注意事项和所需的证件、文字材料等,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经办责任人不在,办事人又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经办责任人,对承办责任不明 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量详细的说明,并根据群众来访事由,负责引导办事人到相应部门,找到经办人员及时办理;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对不符合政策不能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作好解释说明,明确告知不能办理。 并告知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被投诉查实的,依据《永兴县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限时办结制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我办办理事项,在手续完 备、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承办股室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便民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时限的,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对手续完备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即时办理。 (二)事业单位设立及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 》。 (三)事业单位年检年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年检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基层或群众前来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报审的相关必备材料和工作程序;对群众办事手续完备的,要在当日予以 办结。 若手续不完备,一次性告之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对多部门交叉的事项,股(室)或部门应协作办理。 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加强横向部门沟通协调;对群众信访投拆的事项,应做到“三个立即”,即接到投拆后立即向领导汇报,职能股(室)或部门接到领导批示后立即办理并与投拆当事人联系沟通,同时立即启动办事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对督办件和信访件的办理、督办件按督办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做到 “ 一口清 ”。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细致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对于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对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文件、证件,做到 “ 一次准 ”。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受理人员应当作详细记录,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后 ,主动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主任为办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责任范围为本办行政机关股室(以下简称各股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各股室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 本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办综合室、监察室协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根据股室行政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本办除工勤人员以外,所有工作人员须经人事普法培训合格后才能成为执法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核审批负责制,对各股室负责计划指标、培训、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财务等管理进行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应做到先审核,后审批。 审核人负具体责任,审批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列行为定为行政 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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