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手册内容摘要: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建 [1997]339 号 )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监督机 构实际, 质量监督站 对每一监督工程成立项目监督组,项目监督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项目监督组以巡回检查、抽查的方式开展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施 9 工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质量监督站 备案。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除通知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外, 质量监督站 及时上报水利厅。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工作成果为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质量监督简报(月报)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站 的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咨询等单位自身对工程应负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质量监督的权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 [1997]339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共六个方面的内容。 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纠正。 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 10 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质量监督组的成立 第一节 办理监督手续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 [1997]339 号)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 [2020]162 号)的规定,监督注册是指项目法人按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按《关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水质监)中要求办理,监督权限的划分按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水厅【 2020】33 号)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30 天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填写《 兴安盟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附录 1),同时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包括批复成立文件及其他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审定本)及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资质证书等; 监理单位相关文件及资料: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资质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委托平行检测单位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等; 11 施工单位相关文件及资料: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 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主要设备供应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其他。 对于分期或分年度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补充注册内容。 质量监督 站对上报资料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具体条件如下: 未填写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的; 未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审定本 )及图纸,设计合同、设计资质证书的; 未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的;或未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 未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说明书和相关资料的; 未提供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建设单位(机构)组建批文的; 工程项目等级与设计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未提供组建明确现场设计服务机构和明确主要设计负责人文件的; 12 未提供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资质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 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已委托平行检测单位而未提供检测合同 、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中小型工程未提供平行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 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相符的(执证、注册单位、专业、职称、经历、数量等); 1 工程项目等级与监理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1 未提供施工单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现场机构成立文件及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的; 1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要求不相符的(执证、注册单位、专业、职称、经历等); 1 工程项目等级与施工资质许可范围不相符合的; 1 未提供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合同 、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的; 1 检测单位资质与承担工程等级不匹配的; 1 主要检测人员无资格证的; 1 检测单位未经过计量认证或过期的; 1 营业执照过期的; 资质证书过期的。 不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或多条的,不予受理质量监督手续。 对未办 13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对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质量不予评价。 第二节 项目质量监督组组建 项目法人到 质量监督站 申报办理完成监督登记手续后, 质量监督站 将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等因素确定 项目质量监督组,采取巡回监督。 项目质量监督组人员数量按监督项目的工作量和专业进行配备,不少于 2 人。 项目质量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项目组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监督员对组长负责。 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 身体健康。 项目组组长除具备质量监督员所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熟悉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管理文件。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参加过二个以上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 为满足工作需要,可聘任非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质量监督联络 14 员在项目质量监督组工作,其聘任条件应参照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聘任质量监督联络员时,应按照回避的原则,不得从受监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监督计划 第一节 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计划是具体开展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 它有利于 克服监督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 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做什么、何时做、怎样做、谁来做及有什么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质量监督计划的种类分为二种:总计划、年度计划。 总计划是工程开工建设初期编制的整个监督期的工作计划并在办理监督手续后直接下发。 年度计划在每年的年初编制,一般情况下将项目质量监督组全年的计划工作编成一个文件,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分别编制年度监督计划。 这样计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 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收集有关信息。 学习合同文件及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确定监督的项目、内容及时间。 明确监督的方式及人员。 制定措施及控制程序。 编写计划文字材料。 编制监督计划表。 15 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文件。 将质量监督计划印发至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转发至参建各方。 二、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 质量监督 的范围与期限。 确定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 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 项目监督组质量监督计划文件的编写,建议采用如下两种格式之一编写。 格式一:文字 +表格。 即将基本情况、质量监督指导思想、监督范围与期限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作为质量监督计划编制说明。 将监督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人员安排编制成表格。 此种格式比较适用于项目总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格式二:文字表述。 即将基本情况、监督具体内容、监督措施、监督方式、监督时间与人员安排等均用文字形式表述。 此种格式比较适用于项目年度计划。 三、编制质量 监督计划应注意事项 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依据被监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及时编制监督计划。 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因素很多,实施中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计划,并告知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是经过充分调查和研究后制定的,具有较强 16 的针对性和严肃性,计划一经印发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第一节 质量体系检查 质量体系检查按照监理机构、项目法人、监督机构的质量管理权限,进行检查、复查、核查。 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及时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 务体系、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复查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附录 2 2 2 25)。 合同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与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附录 24)。 质量监督站 在进行资质复核和体系检查前,宜告知项目法人检查时间、要求、内容等。 质量监督站 在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时,应填写《质量体系检查表》(附录 21);在对其他各参建单位和检测单位质量体系核查时,应主要核查项目法人 的检查(复查)情况,填写核查意见,并将检查(核查)结果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附录 61)形式告知项目法人。 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一)体系建立情况检查 对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录 2 表 2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体系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17 监督检查内容: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建设管理材料特别是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进行复核。 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 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 2020]74 号 )规定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 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 3)人员结构应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大型工程项目法人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 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数的 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 50%。 (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 1)大型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负责人,单位工程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责任人,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 2)项目法人应开展第三方检测。 ( 3)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 :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施 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工程质 18 量检验与验收制度等。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进行了检查,对合同的符合性是否进行了检查。 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划分执行情况。 (二)体系运转有效性检查 主体工程开工后,针对项目法人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此项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期间,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工作成果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问题严重时,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主要内 容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及时有效。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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