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内容摘要:

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 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 其中,当采用 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 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 B1级。 其中,当采用 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m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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