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20xx新版学生手册(新旧对照版)内容摘要:

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1. 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 2.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学生、国防生; 3.申请转入专业的招生科类与本人高考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6.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与管理 1.符合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核准签署意见后,送一份《审批表》到拟转入学院。 2.接收学院于五月第四周,按照 教务处的安排组织考核。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核通知单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不准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签署批准意见后将同意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学生《审批表》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查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学院该专业学生。 2. 学生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新增 4. 学校根据需要作专业调整时,所涉及到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 二十一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1. 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 修改 2.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 航 海类专业学生 、国防生; 3.申请转入专业的招生科类与本人高考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4.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 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6. 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 与管理 1.符合条件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二份), 经 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核准签署意见后,送一份《审批表》到拟转入学院。 2.接收学院于五月第四周,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 考核。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 考核 通知单参加 考核 ,到时不 参加者,不准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签署批准意见后将同意接收转入学生名单 及学生《审批表》送教务处 ,教务处复查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学年开始正式成为转入学院该专业学生。 2020 版《学生手册》 2020 拟修改版《学生手册》 10 4. 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5.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 (具体转入年级由接收学院考核确定),文科专业学生转入理工科专业或理工科 专业学生转入文科专业学习,需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 学费。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皆应参加原专业的所修课程考核。 考核后出现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违纪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转专业的学生,其教学要求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注:本条所述文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理工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 第 二十三 条 学 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 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 二十四 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增加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4.一年级学生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在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 新增 5. 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修改 6.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 (具体转入年级由接收学院考核确定),文科专业学生转入理工科专业或理工科专业学生转入 文科专业学习,需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转专业的学生随转入专业和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 学费。 7.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期,皆应参加原专业的所修课程考核。 考核后出现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违纪等现象,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对违纪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转专业的学生,其教学要求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标准,准予毕业。 注:本条所述文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文学或法学学位的专业;理工科专业指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 取学校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 (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修改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一般不予转学: 1.新生 未报到注册或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020 版《学生手册》 2020 拟修改版《学生手册》 11 2.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3.无正当理由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者; 6.委托培养的学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 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外校学生 申请转入我校时,需符合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 转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随下一年级补修。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 二十六 条 休学 2.无正当理由者; 3. 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 者; 4.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修改 委托培养的学 生、定向培养的学生、体育特招生、艺术特长生、航海类专业的学生、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2.学校每年集中二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 1 月 4 日至 1月 10 日, 7月 4 日至 7 月 10 日。 修改 3.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 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4.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新增 5.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时,需符合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学的有关规定。 转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手续,随下一年级补修。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 二十六 条 休学 2020 版《学生手册》 2020 拟修改版《学生手册》 12 1. 学生 因故 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 学校 保留其学籍, 学生 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需经家长或抚养人同意, 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 在有效修业期内 连续休学两次, 在校期间休学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3.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 如遇重大疾病(附医 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 二十七 条 因病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 二个月 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 二十八 条 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 籍。 2.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 二十九 条 复学 1.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1. 学生 因故 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 学校 保留其学籍, 学生 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校期间休学, 需经家长或抚养人同意, 一般以 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 在有效修业期内 连续休学两次, 在校期间休学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参军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3.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 如遇重大疾病(附医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5.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 二个月 的学生,应予休学。 2.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原因休学 1.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 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 二十九 条 复学 休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 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2020 版《学生手册》 2020 拟修改版《学生手册》 13 后才能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4.学生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5.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 十 章 出国(境)学习 第 三十 条 自费出国 (境) 留学 1.因 自费出国 (境) 学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需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2. 自费出国 (境) 留学可以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 三十一 条 公派出国 (境) 留学 1.学校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留学的学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出国留学申请表》,附成绩单一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2.公派出国 (境) 留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 公派出国 (境) 留学生,逾期不归超过二周以上时间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后才能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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