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经费等。 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 6 设。 第 十 七 条 各地必须根据所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有条件的可多渠道、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整合 投入工程建设。 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贷款并承贷承还方式融资,贴息资金 可从各级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 十 八 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贵 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 十九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 70%,地方配套和群众集资约占 30%。 其中:省级配套占 9%,地 (市) 级配套占 6%,县(市、区)配套占 6%, 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 9%。 由省级财政投入的,省级资金占 75%,地、县配套和群众占 25%。 其中 :地级配套占 %,县级配套占 % ,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二十条 以中央 和省级 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 和省级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水泥、钢筋、管材、提水设备和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 、消毒设备 等。 第二十 一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 7 规定计算,其他费用主要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 二十 二 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 必须建 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 禁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 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 第 二十 三 条 严禁重复立项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 四 条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咨询、 审查、 项目公示、专项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 检查 评估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 等 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 五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市(州、地)、县(市、区)水利(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 第 二十 六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 、消毒设备 ,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 第 二十 七 条 各地要 严 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 8 第 二十 八 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 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 二十九 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地、县级公示可通过 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乡、村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 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护措施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应在项目点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标示牌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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