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销售管理培训之买卖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对多交部分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 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按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认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标准。  *关于质量  ①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标准。  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无法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出卖人承担转移物的所有权义务的同时,应保证第三人不就该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者说,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  其他义务  依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还应承担告知、建议、说明、协助买受人履行等附随义务。  (三)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 支付价款的义务  价款,即买卖合同约定的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代价,亦即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货币总额。  (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 (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 (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 ( 4)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 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 ( 1)对于出卖人的交付,买受人应作好配合接收的准备  ( 2)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 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则应当及时检验。 如买受人无故在期限内不为检验,视为受领。  ( 3)买受人发现出卖人给付的标的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行使拒收权,但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 ①通知义务。  ②保管义务  ③应急处置义务 ( 4)对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也可以受领,但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此时,买受人对出卖人亦负及时通知义务。 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几个问题  (一)标的物上的知识产权保留  (二)多交付标的物的处理规则  买方对多交付标的物的选择权  买方接受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法律后果  如果买方接受多交部分的,买方要支付这部分的价款  买方拒绝接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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