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内容摘要:

、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或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 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 件的。 情节较轻的,处 1 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 2 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38 勘察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30天以下的,处 1000元罚款;逾期 30 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 1万元:罚款额 =1000元+(逾期天数 30) 100 元 39 勘察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予以取缔,并处 勘察费 2倍的罚款。 8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0 勘察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 勘察费2倍的罚款。 41 勘察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轻的, 处勘察费 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勘 察费 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勘察费 2倍的罚款。 42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产权人等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情节较轻的,处 1 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 2 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9 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43 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轻的, 处设计费 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设计费 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设计费 2倍的罚款。 44 设计单位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轻的, 处设计费 1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设计费 倍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设计费 2倍的罚款。 45 设计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和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罚款额综合研定 10 人编 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46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情节较轻的,处 10万元罚款;情节一般的,处 2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罚款。 47 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8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30天以下的,处 1000元罚款;逾期 30 天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 1万元:罚款额 =1000元+(逾期天数 30) 100 元 49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的, 处 1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 20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 30 万元的罚款。 50 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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