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内容摘要:

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相关要求。 第七章 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第 三十八 条 建筑物的高度和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 三十九 条 古城墙以内 的 区域建筑高度实行分区控制 ,古城墙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 古城墙内侧 20 米以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沿城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城墙内侧 10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9 米,建筑形式应当采用传统风格; 100米以外,应以梯级形式过渡, 100130 米限高 15 米, 130160 米限高 18 米,过渡区的建筑形式应当为青灰色全坡顶建筑; 以东、西、南、北城楼内沿线中心为圆心,半径 1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以东、西、南、北城楼外沿线中心为 圆心 ,半径 200 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 200 米外,建筑高度 各以 60 米距离为过渡区,从 24 米以下向 36 米以下、 50 米以下递升 ; 古城墙外侧至 护城河范围内 只允许建设 屋脊 高度不超过 6 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 ; 护城河至环城路内侧红线范围内 只允许建设 屋脊 高度不超过12 米的 建筑物; 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的建筑高度,以 60 米距离为过渡区,从 24 米以下向 36 米以下、 50 米以下递升。 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安全保密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视廊道控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八章 绿地控制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率和道路绿地率应满足表 8要求。 表 81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城市更新改造区 其它区 居住用地 ≥ 25% ≥ 30% 商业金融 ≥ 20% ≥ 25% 行政办公、体育、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用地 ≥ 30% ≥ 35% 工业用地 ≤ 20% 公共绿地 ≥ 75 防护绿地 ≥ 90 广场用地 ≥ 25 表 82 道路绿地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道路类别 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 ≤ 40% 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 ≤ 30% 红线宽度 4050 米 ≤ 25% 红线宽度小于 40 米 ≤ 20%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平方米 /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平方米 /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 平方米 /人。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带应预留沿线单位人行和 车行出入口,商业建筑每 50 米可以设置 3 米宽的人行出入口,每 80 米可以设置 米宽的车行出入口。 第九章 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与人防工程相结合,并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 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 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之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之百分之三修建。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第十章 停车场 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遵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 90)》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其配建停车位按表 9 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必须按表 9 配套 设置居民汽车 (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 15%,地面集中式停车除外。 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表 9 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 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 注 住 宅 车位 /户 — 独立商品住宅、别墅 车位 /100㎡ 高档商品住宅、低层为主的住宅楼、户均建筑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 车位 /100㎡ 中高档商品住宅(以多、高层为主,指 户均建筑面积在 120150 平方米的住宅楼) 车位 /100㎡ 普通商品住宅(以多、高层为主,指户均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楼) 车位 /100 ㎡ 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项目 车位 /100 ㎡ 廉租房 办公 一类 车位 /100㎡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 /100㎡ 其他机构 旅馆 一类 车位 /100㎡ — 高级、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 /100㎡ — 一般 宾馆,招待所 商业设施 车位 /100㎡ 商业、金融保险、市场服务、公寓式写字楼 工业 车位 /100㎡ — 标准厂房工业区每 100 平方米工业用地应设 ~ 个停车位;每个工业区的停车场地中,应有 50%用于小汽车和轻型货车的停泊, 50%用于货车的停车和装卸;面积大于 45 米40 米的地块应增设大型货柜装卸泊位,装卸位长度不得小于 13 米,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净空不得小于 米。 体 一类 车位 /百座 体育馆:一类≥ 4000 座; 育馆 二类 车位 /百座 二类< 4000 座; 体 育场:一类≥ 15000 座;二类< 15000 座; 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影剧院 一类 车位 /百座 15 省市级影剧院 二类 车位 /百座 15 其他影剧院 展览馆 图书馆 车位 /100㎡ —— 医院 车位 /100㎡ —— 游览场所 一类 市区 车位 /高峰日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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