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内容摘要:

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律师 (法律工作者) 只为甲方法人提 供法律服务,无义务为甲方的员工提供法律服务。 10.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五条 顾问费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五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50﹪ 法律 顾问费用 ,其余法律顾问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支付 . 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专项顾问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六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 (法律工作者) 办理甲方委托事 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本县 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法律工作者) 的; 2.因乙方律师 (法律工作者) 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 重大 损失的; 3.乙方律师 (法律工作者) 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 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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