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公司20xx)内容摘要:

、评价管理工作 ; 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公司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 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 濉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 公司 员工公布。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劳动 者职业 健康监护 及其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 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 及档案管理 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如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公司将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 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 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公司 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 知体检者本人。 1 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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