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和纹绣师合同内容摘要:

大写; 乙方出资人民币 大写 :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 间予以返还。 第五条 利润、工资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甲方占合伙总利润 %,乙方占合伙总利润 %。 各合伙人按月领取生活费,合伙经营所得利润每月进行分享,其余均为雇佣关系。 甲乙双方在技术服务上实行多劳多得的方式,与其他技术人员一样取 20%的提成点按月发放工资。 (从 2020 年122020年 3月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为平均分配,多劳多得利润分配方式从 2020年 4月起) 亏损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亏损或债务产生,将先从合伙财产中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时,将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特殊利 润分配,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任意方在技术服务外以本合伙经营店取得的技术培训费可额外提取 %利润,剩余利润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六条 合伙人事务的分担与执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任命 方为 专业纹绣店店长,担负起店内各大、小事务的管理与执行, 方有责任起拟、制订及完善店内各项制度,甲乙有相互监督权和辅助责任。 重大事项的发起与决策,合伙人双方都有表决权需共同商讨,当商讨结果不一致时进行投票决定。 第七条 其他 ————————————————————————————————————— ——————————————————————————————————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本店必须经甲、乙双方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另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 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力争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人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他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①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②合伙人亨有合伙复兴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③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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