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内容摘要:

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 、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 7 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 二十 七 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 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 二十八 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 谈话对象 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 分行 诫勉谈话审批 表 》 (见附件 3) ,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 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 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三十 一 条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 三十二 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第 三 十 三 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 8 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 同级行 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 节 履职谈话 第 三十 四 条 履职谈话,是 指 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 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 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 单位 ( 部门 )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 第三十五 条 履职 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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