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服务与基本工作流程内容摘要:

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 (九)其他 应当约定的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的程序。 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四、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注册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类服务,应当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对社会公开的涉税信息资料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讲解、解答或策划方案。 注册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类服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要求其予以补正,并给予适当的提醒。 从事税务会计服务,应当符合会计法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 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代理类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 没有特别规范的,参照民事代理的原则执行。 注册税务师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要求。 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从事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指引。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 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完成时,编制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 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注册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业务记录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 服务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做出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 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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