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 (一)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 (二)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综合管理; (三)筹集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经费及小额活动补贴经费; (四)制定小额活动经费补贴的具体方案,并审批补贴金额; (五)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六)协调入驻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方面的联系; (七)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 服务。 具体负责: (一)对入驻社会组织进行日常后勤保障管理; (二)协助入驻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其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支持,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 (三)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孵化培育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具体负责: (一)招募和甄选入驻社会组织; (二)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信息资讯服务,帮助其拓展资源,建立公益资源网络; (三)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战略规划、项目设计与管理、筹资等专业指导,提升其项目 及组织运营能力; (四)帮助入驻社会组织建立自我学习、互帮互助、自我管理的网络; (五)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贴身的日常咨询和陪伴成长服务; (六)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每半年度对孵化基地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报市民政局。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八条 孵化基地培育在社会治理、社会公益事务领域有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业类社会组织、满足科技学术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市 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九条 针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入驻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求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享受。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三年中曾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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