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内容摘要:

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 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 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 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 八 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 补遗书 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14 间。 第二十 九 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 三 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等 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 一 条 招标文件应 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 90 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 二 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 标段 工程量清单预算 的 2%, 且最高不宜超过 500 万元。 15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 、 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 、 大型 航运枢纽、 大型 港口码头、机电工程 等,可 根据有关规定 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 技术简单的 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体评标办法 另行制定。 第三十 四 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 标段 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 ,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 五 条 招标用的 标段 工程量清单预算 由 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 设计单位 编制 , 或 由招标人 委托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 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编制。 编制 工程量清单预算 的 单位 ( 机构 ) 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 施工 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 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 六 条 招标人 应 将 招标用的 工程量清单预算 报 送交通运输 造价管理部门审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 相应部分 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 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16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 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 七 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 招标人 应在 投标截止期 7 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 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 第三十 八 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第三十 九 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17 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 四 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 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 四 十 一 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8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且符合 国家 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及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施工分包管理规定。 第 四 十 二 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 户转出。 第四十 三 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 四 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在此期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 五 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 19 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在此期间,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 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不 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 六 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 七 条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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