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财务审批制度内容摘要:

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具体包括: 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 二 )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 — 23 — 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 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收入。 办学收入、科研收入、产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创收收入按学校创收分配办法结算,分别纳入校、院、系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学校各项收费管理统一由校财务处负责。 各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的 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收费时 , 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 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 — 24 — 收费受到校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 ,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 , 不得报销。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不得放入校内外其他单位或财务机构,严禁设置 “ 小金库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 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匹配。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 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 25 —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应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校属各单位的大额支出和特殊商品采购应严格事前申报论证、审批等程序,具体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如下: 单体工程或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项目实行归口申报论证,其中:教学业务、学科 建设、维修与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教务处、发规处、社科处、后勤处和基建处组织论证;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论证。 单体工程、单台设备(或成套仪器设备)一次购置费预算在 1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元(含)以上、 3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审批; 30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年度的基本建设、教学设备、学科设备、图书资料、大型维修与改造等大额投入方案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对一次购置费虽不 超过 1 万元,但属于特殊商品,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铁皮柜、家俱等,采购单位要充分论证,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由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各项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保证各项资 — 26 — 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 凡是国家规章制度规定有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经费支出坚持项目负责制原则,实行“ 一支笔 ” 审批制度。 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和校属各单位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 结 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 27 —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 40%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 4—6%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管理费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按照资产的流动性和形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 — 28 — 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 料、低值易耗品等。 1.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万方科技学院以外,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校财务处要按规定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项目经费中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或暂停办理相关支出业务。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 3.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 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 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 理办法,严 — 29 — 格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绩效考核、清查盘点、出租、转让及报废等程序和要求,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 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校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3. 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及分类账。 校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置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与校财务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4. 学校要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 学校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 30 — 2.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 学校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 、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3. 学校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 — 31 — 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外单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学校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国 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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